1、我國公民享有哪些信訪、申訴的權利?
答:根據《憲法》、《信訪條例》的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有批評、建議、控告、檢舉、取得賠償和信訪等權利。法律本身是一把雙刃劍,既有保護合法權益的作用,同時又有懲罰違法犯罪的職能。因此,公民信訪、申訴,反映利益訴求,必須依法進行。
憲法第第四十一條的全文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同時,憲法第五十一條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公民在信訪、申訴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答:根據《信訪條例》、《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
阻斷交通;(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物品進入信訪場所;(3)在信訪場
所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6)利用國家重大活動、節慶活動到北京上訪或者越級上訪;(7)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為;(8)信訪訴求經有關部門按《信訪條例》程序和有關政策法律規定作出終結答復,仍繼續纏訪、鬧訪;⑨在網上散布不符事實、蠱惑人心,采取人身攻擊、影響社會安定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等。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3、對信訪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政府和司法機關有權依法采取哪些處置措施?違法犯罪行為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以靜坐或采取其他方法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怎么處罰?
答: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可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可依照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擾亂機關工作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使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怎么處罰?答: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可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怎么處罰?
答: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4)在涉訪過程中威脅、侮辱、誹謗、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怎么處罰?
答:可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二項和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分別以威脅他人人身安全、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予以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5)對在涉訪過程中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威脅、侮辱、誹謗、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怎么處罰?
答:可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6)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行為,怎么處罰?
答:以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等方法擾亂信訪秩序或社會秩序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7)以靜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不聽制止的,怎么處罰?
答: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可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有權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并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8)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怎么處罰?
答: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予以治安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可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處罰。
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的,怎么處罰?答: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企圖在信訪接待場所等國家機關或公共場所實施白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被及時發現的,公安機關應收繳其攜帶的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非法攜帶危險物質,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對已經實施自傷、白殘、自殺等極端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行為人送醫院救治,收繳其自傷、自殘、自殺的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對在信訪接待場所等國家機關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在公共場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采取爆炸、縱火或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或自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多人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怎么處罰? 答:多人到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的,對幕后指使、操縱指揮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1)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的行為,怎么處罰?
答: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2)通過信訪接待受理或告知完畢后仍在非信訪接待時間滯留信訪接待場所,或將老人、病人、殘疾人或嬰幼兒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怎么處罰?
答:通過信訪接待受理或告知完畢后仍在非信訪接待時間滯留信訪接待場所,或將老人、病人、殘疾人或嬰幼兒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對被遺棄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配合相關部門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13)信訪事項經三級辦理已經結案,有明確答復仍纏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怎么處罰?
答:經信訪處理或申訴復查已有明確結論,仍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纏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4、信訪違法被處罰的有哪些案例?
案例1:浙江首例“非法游行案”宣判 兩被告分別被判刑
2004年3月22日上午8時許,以舊村改造等問題為由,吳某、楊某在未向公安機關申請并獲許可的情況下,帶領本村村民一百余人舉著橫幅,一路敲鑼、喊口號,到街道辦事處集會。吳某、楊某等人,對公安民警停止集會的勸阻不予理睬,對未經審批集會必須解散的命令拒不服從,在街道辦事處大院內敲鑼、喊口號持續時間長達三個小時,造成該辦事處當日上午無法正常辦公。
當日下午1時,吳某、楊某組織村民二百余人在村口集中,一路舉著橫幅、敲著銅鑼,沿街游行,到金華市人民政府機關南大門前示威。吳某、楊某帶頭組織靜坐、喊口號,將南大門堵塞。有關人員規勸吳某、楊某離開南大門,另派代表反映問題,不要攔在南大門影響辦公秩序。楊某說:“我們不是來上訪的,我們是來游行示威的”,并繼續在南大門靜坐、喊口號,持續時間長達三個小時,致使當日下午市政府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嚴重影響了政府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集會、游行、示威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應當符合集會游行示威法的規定,任何公民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案例2:南京嚴處違法上訪事件 兩男非法組織游行被拘
8月26日上午,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六合區某工地民工33人,因公司拖欠工資問題,在劉某、丁某等人的組織下,于8時在鼓樓廣場聚集,并打著預先準備好的橫幅及小三角旗,從北京西路至鼓樓廣場繞行一圈后,非法占用北京東路快車道行進,前往市政府上訪,嚴重影響了該路段的交通秩序。南京警方迅速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對未經許可組織非法游行的劉某、丁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分別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案例3:組織煽動集體上訪,策劃非法集會示威被行拘
2006年12月17日,上訪人周某組織、煽動數十人進行集體上訪,并收取上訪人的錢款,策劃非法集會、示威。周某的行為違反了《集會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給予周某行政拘留10日處罰。
案例4:違法進京上訪被勞教1年
深圳市趙某,女,37歲,多次進京鬧訪。曾因擾亂公共秩序被北京公安拘留1次,告誡3次。2006年3月22日,趙某伙同他人闖進北京外國大使館警戒線,被值勤武警抓獲。2006年5月23日,北京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對趙某勞動教養1年。
點評:趙某違法上訪行為,破壞了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和威信。
趙某此前已因擾亂公共秩序被拘留1次,告誡3次,但仍不思悔改。對趙某勞教1年是正確的。
案例5:鬧訪市委大樓被勞教1年
深圳市劉某,男,26歲。2006年6月1日起,劉某多次到深圳市委門前鬧訪,6月30日還爬上市委門前的拓荒牛雕塑。劉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福田公安分局對他處以行政拘留10日。7月10日,劉某再次到市委門口高聲喊叫,引起路人圍觀,交通堵塞。2006年7月21日,深圳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劉某勞動教養1年。
點評:劉某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遺憾的是,劉某沒能吸取教訓。對其勞教1年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