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月2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根據通知,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捐贈所得。
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期貨公司破產清算受償收入;按規定從期貨交易所取得的運營收入。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 國際金融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