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新規《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進一步放寬了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的準入門檻,有助于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政策主要在幾大方面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降低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準入門檻。外幣資金池業務原則上只要參加外幣資金池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及提供資金池服務的銀行(財務公司)之間達成協議、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進行;二是明確了境內外幣資金池業務的運營方式,規范了境內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基本原則、業務結構、審核程序等相關內容,并明確由實施方案的受托銀行(財務公司)負責進行申請及相關統計報備;三是進一步簡政放權,《規定》中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核準等相關事宜均由外匯局分局(管理部)辦理,總局不再承擔具體的審核工作;四是規范與健全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法規,將《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內容完善并納入《規定》框架中,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法規的清理和修訂工作。同時,進一步簡化相關外匯業務核準手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所涉及的相關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受托銀行(財務公司)可持業務資格核準文件為企業辦理,無需外匯局核準。
針對集中管理放寬后企業可能存在的外匯資本金“搭便車”結匯風險,新規定明確:境內企業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