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張柯爾 記者 廖強)為了鼓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推進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公安部于近日退出了《公安部獎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辦法》。對公民向公安部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給予獎勵。
從《辦法》公布之日起,公民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等方式(電話:010—66262212;傳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專項治理辦公室,郵政編碼:100741)向公安部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
公安部將會根據舉報時效、舉報材料的詳實程度,舉報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等,確定對舉報人獎金數額,獎金一般為100元至500元。在核實有關舉報人身份等情況后,根據舉報人意愿等情況,通過銀行匯款、郵政匯款等方式,及時將獎金匯寄至舉報人的有關銀行賬戶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員送達或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違規問題線索,在調查處理完畢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獎勵。
舉報的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公安機關警車方面。具體內容包括:1、使用的警車屬于走私的,被盜搶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單位或私人的,應當報廢、拼(組)裝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2、挪用、套用、使用偽造、變造的警車牌證的;3、轉借警車、牌證的;4、警車未依法進行登記或者牌證不全的;5、擅自噴涂警車外觀制式或者安裝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6、酒后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警車的;7、非執行緊急公務駕駛警車超速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標志、不服從交警管理、濫用警燈警報器等交通違法的;8、駕駛警車違規參與婚慶、葬禮及為社會車輛帶道的;9、非法生產、買賣警車及其號牌等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警車及其專用標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另一類是涉案車輛方面。具體包括:1、違法扣留、扣押的;2、挪用、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涉案車輛的;3、違反法定程序和要求處置涉案車輛的。
《辦法》還規定,舉報人舉報的違規問題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有違規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在被舉報前已經向有關公安機關報告其違規問題并正在整改的,對舉報人不予獎勵。同時,舉報人在接到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領取獎金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或匯款地址,不到指定地點領取的,視同放棄獎勵。
附件:《公安部獎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