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羅伶)近年來,我州居民的外籍近親屬來黔探親,投靠、贍養中國境內直系親屬,以及外籍華人、華僑將外籍子女寄養在我州等情況日漸增多。按照現行規定,上述人員中大部分人員可以申請探親類簽證在華停留,簽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到期前可以申請延期。州公安局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對其中需在華停留6個月以上、符合規定條件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發相應有效期限的居留許可。
一、我州居民和在我州居住、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
二、年滿60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在我州的直系親屬的外國人及其外籍配偶;
三、年滿60周歲在我州境內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
四、來我州照顧年滿60周歲、在國內無子女的中國籍父母且已滿18周歲的外籍華人;
五、外籍華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我州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
上述五種情形人員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均須提供在我州住宿登記證明。已滿18周歲的外國人首次申請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許可,還須提供健康證明。上述所有證明材料中,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并出具加蓋翻譯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譯件。上述人員中,如因婚姻關系、親屬關系、房產關系、外籍子女年滿18周歲等居留事由喪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其再以原居留事由辦理居留許可延期的,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