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黔東南政府網消息 為加強幼兒教育收費管理,規范幼兒教育收費行為,根據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教育廳《關于完善幼兒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黔價費[2010]18號)精神,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黔東南州的實際,調整了全州幼兒園和學前班收費標準,從2010年秋季開學起執行。
公辦和民辦幼兒園可按規定向學齡前兒童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取暖費。幼兒園收費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學前班收費可按月或學期收取。
幼兒園無權自行設立收費項目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除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取暖費、伙食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幼兒園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更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贊助費、支教費等。
附:幼兒園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