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法制晚報 租了蘇有朋的房子開美發店,工商卻不給辦照。王先生稱這時才知有臺胞房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于是起訴蘇有朋要求賠償。
記者今天獲悉,朝陽法院認為蘇有朋不了解法律“情有可原”,但王先生作為租房人不了解法律實屬不該,為此判決解除合同,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去年7月20日,王先生和蘇有朋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蘇有朋在朝外SOHO的一處商鋪,雙方的居間人是“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公司”。
王先生稱,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看見房主蘇有朋,是中介公司找蘇有朋事后簽字確認的。
合同簽訂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繳納了房屋的水電費,購買了美容美發用品。一切準備就緒后,王先生卻被工商部門以“不得使用臺胞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為由,不予注冊登記。
王先生為此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蘇有朋返還租金、押金,并要求其和中介賠償裝修費等。
王先生認為,蘇有朋在大陸購房時,應當知曉相關法律法規對臺灣人士購房的相關規定,且時代之家公司作為專業中介公司也應明熟知上述規定,而二者均未向其作出提示,故訴至法院。蘇有朋的律師表示,當時,是中介公司告訴蘇有朋房子可以出租,他才出租的。蘇有朋沒有過錯,所以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蘇有朋非法律專業人士,相關規定實施時間在其購房前不久,蘇有朋不知情有可原,不存在明顯過錯。而王先生既沒有對中介的資質進行審查,也沒有留意房屋的經營限制,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從公平角度考慮,只判決解除合同,對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和蘇有朋的反訴請求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