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申報者將被公示,至少在一年內不得拿地
據新京報 按照規定,開發商拿地后一年未開工,國土部門方可收取閑置費,滿兩年才能收回,但土地出讓合同中的“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并不具有強制效力。北京市國土局昨日消息,從今年4月1日起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開發商,還應在該地塊開工、竣工時向國土部門申報,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開發商,將公示并限制其至少一年內不得拿地。
地塊開、竣工時須申報
今年3月,國土部提出要求,各地要實施住房用地開發利用申報制度。開發商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部門書面申報。可以通過增加出讓合同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和監管。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要向社會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北京市國土局昨日發布相關通知,今年4月1日起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開發企業,應在該地塊開工、竣工時向國土部門申報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開發商,將向社會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拿地滿一年未開工須釋因
同時,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開發企業,該合同地塊已竣工的,需在本月31日以前,向市國土局書面申報該宗地的實際開工、竣工時間。尚未竣工的地塊,開發商也要在本月底以前申報。
此外,為配合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通知中要求,截至今年4月1日,凡是已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滿一年還未開工的,開發企業要在本月底前申報延遲原因。自今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開發企業要在出讓合同約定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因。
通知要求,對于開發企業申報的內容,經國土部門按合同約定核實并處理后,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項目的開工、建設、竣工實行全程監管和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