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網報道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了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針對目前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進入難、限制多的問題,意見提出了六條措施,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范圍。
這六條措施分別是:
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衛生、民政、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依法登記,分類管理。
二、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制定和調整本地區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三、合理確定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衛生部門負責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類別、診療科目、床位等執業范圍進行審核,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應予以批準并及時發放相應許可,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
四、鼓勵社會資本規范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革,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
五、進一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境內與我國的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逐步取消對境外資本的股權比例限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資本在內地舉辦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優先支持政策。
六、簡化并規范外資辦醫的審批程序。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由省級衛生部門和商務部門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征求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意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征求國家中醫藥局意見。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