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參考報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今年以來,朝陽法院受理的銀行被客戶起訴案件數量有上升趨勢,去年該院一共受理因客戶不滿銀行服務而起訴銀行的案件共有5件,而今年截至到2月底即受理了4起銀行被客戶起訴案件。
法官李湘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這些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案件標的額并不大,客戶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為彌補損失,更重要的是針對某項銀行的制度或規定提出挑戰;第二,起訴主體主要為個人客戶,這些個人客戶有較強的權利意識,有些客戶自身就是律師;第三,爭議焦點集中在對銀行服務或者產品的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有所質疑,包括銀行是否正確執行銀監會優惠政策、是否正確報送個人信用記錄、是否謹慎審查貸款合同、是否合理發行和管理理財產品等等。
朝陽法院分析認為,案件呈現以上特點的原因主要在于三大矛盾:
首先,商業銀行的服務產品創新與業務水平滯后之間的矛盾。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科技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新產品、新服務層出不窮,要求銀行的業務能力相應提高。如金融衍生產品、電子銀行業務對銀行產品的設計和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現實中部分銀行的業務能力尚待提高,使產品和服務出現瑕疵,從而損害銀行客戶權益,導致糾紛發生。
其次,銀行客戶金融知識匱乏與維權意識增強之間的矛盾。大多數消費者對相關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金融常識知之甚少,在接受商品和服務時也不及時咨詢相關的銀行工作人員,甚至簽署書面文件和電子合同的時候不仔細閱讀條款,由此做出選擇具有盲目性,并不清楚相應的法律風險。當出現消極法律后果時,越來越多的銀行消費者會積極和銀行溝通、提出異議,溝通無果后就會通過訴訟程序維護自己權利,呈現出較強的維權意識。
其三,銀行的業務拓展需求與風險內控機制之間的矛盾。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要求銀行不斷開拓新客戶和新業務,現實中部分銀行對市場評估不充分、業務人員不對客戶進行評估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出現產品服務不符合客戶需求或客戶預期,產生較大市場風險;而且出現問題后沒有建立起有效的溝通反饋解決機制,應對客戶的投訴流于形式化,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容易出現爭議,引發更多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銀行客戶基本上處于被動消費狀態,處于弱勢地位。金融衍生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形式、內容、價格等仍由銀行決定,因此銀行對銀行客戶的權益保護有更大責任。李湘建議銀行加強完善法律風險評價體系和客戶糾紛解決機制,銀行不僅應在新業務開展之前進行法律評估,對于現有業務也應定期做法律風險評價,以便對風險較大的產品和服務予以改進。銀行還應建立快速、有效的糾紛解決和應對機制,應對客戶的投訴和起訴,及時總結爭議產生的原因并研究解決方案,對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密切關注跟進,避免引發更大的負面社會影響。(李京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