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預防腐敗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商業預付卡市場存在監管不嚴、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突出問題,要求建立商業預付卡實名登記制度、非現金購卡制度和限額發行制度,規定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
購物卡實名制從6月1日起開始實施,可記者多日調查發現,實名制在實施過程中遭遇購物卡利益群體“見招拆招”。
購物卡實名制被“打折”
“你們的購物卡實行實名制了嗎?”“沒有,我們的卡都是不記名的。”這是記者10日在北京一家連鎖超市與其工作人員的對話。在收銀臺,一位顧客用購物卡結賬,記者上前與他聊了起來。
“不是說大面額的才要實名嗎?這個措施對我們沒什么用處。”這位先生在一家國企上班,他介紹說,每逢節假日,單位都發購物卡,一般以小面額超市卡居多,“剛用的是端午節發的卡,我得到的基本上都是500和1000的,不管誰去登記買的卡,我消費的時候又不要登記我的名字。”“所以我覺得購物卡實名制對于那些要行賄受賄的人沒有什么約束力,1萬一張的不能送,10張一千的不就能送了嗎?”
在《意見》中,不僅對不記名購物卡面值作出了規定,還要求“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這條規定也被“打折”。記者以購卡名義致電北京另一家超市,工作人員對記者說:“如果您不愿意轉賬,可以分多筆用現金支付,每筆都小于要求的數目不就得了?”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流通的購物卡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單項消費卡,由零售商家、專賣連鎖商家等發放,只可在自己旗下商戶使用,超市購物卡就屬于此類;一種由專業發卡公司發放,可以在多個特約商戶使用;還有一種既可以在多個特約商戶使用,又可以在自己公司旗下的百貨公司使用。
記者隨后采訪到一位商城經理,他表示,其實商城對購物卡銷售都有登記,但是并沒有對登記人身份和單位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此外,單位購買購物卡后使用者和購買者不一致也是個問題。目前,監管部門還沒有明確規定要怎么處罰。
“新世界的卡貴一些,9.5折收;中友和沃爾瑪的低一些,9.3折。都是這個價兒,你手里有多少?”倒賣購物卡的“黃牛”問記者。
小小購物卡,背后隱藏著一條多方受益的灰色利益鏈,“黃牛黨”就是這鏈條上關鍵的一環。“實名制后對我們的生意肯定有影響,我現在主要收不超過1000塊的不記名卡。”上述“黃牛”告訴記者。
“卡腐敗”的七寸在哪? 專家建議:實名制應當延伸至用卡者
事實上,叫停“購物券”、“購物卡”的努力從未停止。早在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布了《關于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1993年、1998年和2001年相關監管部門又下發整治通知,但效果都不理想。
“今年過節不收禮,收禮就收購物卡。”這句由廣告語改編而來的“玩笑話”,從側面反映出購物卡成為行賄受賄者“新寵”,也表明購物卡腐敗問題備受網友關注。《意見》發布后在網上引起了不小爭議,有網友提出疑問:“購卡實名登記,購卡的人一般不是用卡的人,再者,并不是所有面額都限制實名制,這能防止腐敗?”
據中國青年報消息,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之前發布的調研報告顯示,近5年來查處的行賄受賄案件中,購物卡賄賂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9年這一比例竟超過八成。
記者就實名制防治“卡腐敗”問題采訪了多位專家,得到一致的答案:購物卡使用環節也應實行實名制。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認為,購物卡實名制不可能完全抑制腐敗,但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實施過程中,不僅購卡環節需要實名制,用卡環節也同樣需要。同時,還應采取其他配套措施,如審計、公示等,以減少制度漏洞。
林喆說,實名制會讓部分辦卡者望而卻步,但商家以追求利潤為目的,購物卡實名制會影響到他們的利益,所以有些商家不會積極地配合。購物卡采用實名制,商家完全可以不使用購物卡而發放“購物小票”。因此,需要對發卡人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要有處罰制度。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說,購物卡的最大特點是隱蔽,因為不是實名消費卡,購物消費非常便利,是賄賂和腐敗行為發生的一個有效載體和溫床。
任建明認為,此次對購物卡的管理仍然停留在表面,“目前只是規定,購買消費卡的單位或個人要實名登記,但是購買消費卡后的所有行為都不受監控,這對于整治消費卡帶來的賄賂和腐敗行為沒有效果。”
任建明建議,政府關于消費卡的規定應延伸到用卡的人,通過對消費卡整個流程的嚴格監管,最大限度制止可能產生的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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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卡整治20年
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要求“已發放尚未使用的購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發放單位立即收回銷毀”。
1992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要求“不得以年終評比、獎勵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濫發購物券”。
199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再度發文,要求“對已經發放、使用的各種代幣購物券,限期在4月底以前使用,過期一律作廢”。
1998年12月,國務院糾風辦公室下達緊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卡;對已經發放使用的代幣購物券、限期在1998年12月20日前由售購單位妥善處理、過期一律作廢。
2001年1月,國務院糾風辦、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于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并要求已經發放購物卡的單位必須在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處理。
2011年4月,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重點整治查處收送禮金問題,對收送各類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數額的現金處理。記者 李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