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變化,合理疏導國內航空煤油價格變動對航空運輸成本的影響,保護旅客合法權益,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聯合印發通知,自11月1日起進一步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
通知規定,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減半計算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如個位尾數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數計收。
通知明確,當綜合采購成本調整影響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提高時,航空公司如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采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后(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采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就完善民航燃油附加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發改委做了解答:
問:完善聯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增設燃油附加調整的啟動條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調整時的水平為基礎,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現行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二是明確航空公司具體上調燃油附加標準的時間。航空公司按綜合采購成本變化幅度測算,需要上調燃油附加標準時,應在綜合采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后(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采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三是規定對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數處理辦法。按規定減半計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對不足10元的個位尾數,由現行“四舍五入”取整到10元改為舍去尾數計收。
問:對聯動機制做上述完善是出于什么考慮?對各方面有哪些影響?
為避免燃油附加變動過于頻繁,增加旅客節假日出行費用,這次完善聯動機制時增設了調整燃油附加的啟動條件,明確了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執行時間。
為了進一步落實對特殊旅客的優惠政策,完善了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群體燃油附加優惠標準的尾數處理辦法。
補充資料:
2010年3月31日發改委與民航局公布的最新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費單位收取率標準,確定的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為:
800公里(含)以下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0.00002691×(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0.00002691×(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4140)×1500
7月1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推進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將每月調整一次,旨在推進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形成機制。通知要求,自8月1日起,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每月調整一次,調價時間為每月1日。在這之前,航空煤油價格往往是與國內成品油價格聯動,出廠價的調整與國內汽、柴油價格調整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