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訊 11日下午3點,安徽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對“少女毀容案”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陶某12年零1個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未當庭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周某在交往中產生的矛盾,采取極端方式,以特別殘忍手段毀人容貌,傷害被害人身體,導致被害人重傷并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過后,周某的父親表示,12年零1個月的量刑太輕,他將通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周某的代理律師透露,根據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對于此案附帶民事部分的精神損害賠償內容已于5月4日撤訴,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在此之前,該案已于4月23日在包河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歷時9個小時,周陶兩家爭辯激烈,但最后民事賠償等各方面都未能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