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提上日程 范圍需擴大
金融、房地產、教育、醫療、汽車、古董,這些目前還屬于法律模糊地帶的產品和服務,在未來有可能會被納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的調整范圍之內。
如果成真,這將結束每年激增的這類消費糾紛中,消費者維權難的困境,消費者可以獲得現行 《消法》規定的雙倍,或者《消法》修改后規定的賠償。
上周,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與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聯合召開了《消法》修改研討會。會議意見將送報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法學會等部門。
會上,《消法》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法工委副巡視員何山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面臨的新情況與新問題的不斷增多,《消法》也有必要與時俱進。
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把《消法》的修改列入了本屆人大的立法規劃。
只要是花錢買的就是商品
吳女士現在再也不愿意碰金融理財產品這種“新興玩意”了。
在去年資本市場火爆的時候,一天,吳女士接到了一家外資銀行客戶經理打來的電話。在客戶經理前后不到5分鐘的游說下,吳女士用幾十萬元購買了那名客戶經理口頭承諾的一款“幾乎沒有風險”的理財產品。
此后,吳女士就如同坐上了過山車。
還沒來得及從購買之初資產快速增值的喜悅中醒來,伴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吳女士理財賬戶中的資產就如同自由落體般的不斷縮水,直到有一天,她發現賬戶里的資產變成了負數。
換句話說,她現在反而是欠那家銀行的錢。銀行推銷產品時的承諾,讓她有了一種受騙的感覺。
吳女士找銀行理論,但銀行拿出了當初的購買合同,對吳女士的損失概不負責,盡管她根本就看不懂那“白紙黑字”寫的是什么意思。在咨詢了律師后,吳女士也只能自認倒霉。
吳女士顯然并不是金融理財產品的少數受害者。
有外資金融機構人士坦言,一些客戶經理為了個人業績,往往刻意隱瞞理財產品高回報背后的高風險。“這實際上是欺詐行為”,一些法律界專家表示,現有法律對于金融產品的糾紛還屬于模糊地帶,消費者很難依法維權。因此他們建議,應該盡快修改《消法》,將金融也納入《消法》的調整范圍之內,讓消費者依法獲得保護。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有關人士認為,現行《消法》中對于什么是消費者、消費品,以及相對應的經營者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因此,消費者購買像金融這樣比較特殊的產品和服務,就很難得到《消法》傾斜性的保護,及要求雙倍索賠。
現行《消法》第二條將消費者定義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現在看來,必須對什么是消費者進行明確”,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王保樹教授表示,當初《消法》立法的時候實際上是有意模糊了這個問題。
相對于金融產品這類新興事物而言,房地產、教育、醫療、汽車等消費糾紛,則是消費者維權的老大難問題。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統計,2009年上半年,金融服務投訴量同比上升23.2%。2008年,消費者對教育培訓投訴上升了31.6%,對醫療服務的投訴上升了23.0%,對房屋的投訴上升了10.8%,對汽車的投訴增長了2.8%。
收藏界也有這個問題,買到贗品,買主只能自認倒霉,因為按照行規,拍賣公司和古玩店并不對賣出古董的真偽負責。
“現在拍賣公司拍賣品的古董有不少都是贗品”,中國人民大學吳宏偉教授說,拍賣公司之所以敢這么做,就是因為在《拍賣法》中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正是因為有了這條規定,拍賣公司才敢知假賣假,欺詐消費者。
吳宏偉認為,《拍賣法》的這條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是將行業利益上升為法律的行為,因為大多數消費者并不具備文物鑒定的能力,在修改《消法》時應該將拍賣也納入《消法》的保護范圍之內。
基于現行《消法》在當前社會經濟形勢下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等人士建議,應將商品房、汽車、金融、教育、藥品、醫療等,改革開放以后適應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發展的新生活、新形式都應該納入到《消法》的調整范圍之內。
“只要是花錢買來的,就是商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顯冬教授給出了判斷消費品的簡單方法。
“消費品不應該由價格高低決定其是否屬于消費品”,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副主任陳劍呼吁,應擴展對消費者的保護范圍。
消費者維權難,與之相對的另一方,法院也覺得困擾。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民六庭庭長對此深有感觸,由于現有法律沒有將消法行為單獨列為一個“案由”,使得法院在接到這類訴訟時,很難找到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據,即便受理也不好做出恰當的判決。因此,他建議,《消法》修改應明確消費者的定義和舉證責任倒置。
引入懲罰性賠償
和索賠難一樣,賠償標準低,則是現行《消法》的另一主要問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教授等學者多次建議,現行《消法》49條規定了雙倍賠償。而今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了10倍賠償,這反映了懲罰性賠償現在已經成為了損害賠償的一種發展趨勢。
他們認為,《消法》49條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太粗,可操作性不強,應該進一步細化。應該對雙倍備嘗做出必要的修改,因為大量假冒偽劣消費品,如牛奶等單價都很低,僅僅是雙倍賠償并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經營者繼續損害消費者的目的,因此應該提高現有的賠償的標準。
至于,商品房等是不是也應該提高幾倍賠償,學者們表示,可以探討研究。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副主任陳劍則進一步認為,《消法》應該引入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陳劍表示,社會上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看起來是個人的問題,但匯總起來最后就是關乎公共利益的大事。僅僅填平消費者的損失,并不足以保護公共利益,尤其是對于欺詐行為,
美國消法實行的是懲罰性賠償,比如美國法院幾次對煙草商的巨額罰款,不僅是對提起訴訟的消費者的賠償,更是對全美國煙民的賠償。
“懲罰性賠償并不是簡單的處以產品價格10倍或者幾倍的賠償,而是要看賠償是否能窮盡經營者的不當收益,因為懲罰的目的是遏制損害消費者的行為,而不是簡單的賠款”,陳劍說。(王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