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不滿房子泡湯 起訴里外里小區開發商
本報訊 (記者 邱偉)丁先生本想在2008年末樓市低谷時抄底兒買房,誰知數百萬元購房款被一審法院認定為借款。此案上訴后,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進行了談話。
丁先生起訴稱,2008年12月,他經人介紹在望京的里外里小區購買特價房。雖然開發商北京華松房地產開發公司給出了每平方米7000元的優惠價格,卻附加了一個苛刻條件:在交房前,開發商有權單方解約,解除預售合同。如未如期解約,開發商要向丁先生交房并辦理房產證。丁先生覺得房價誘人,就算開發商解約,他也可獲得10%違約金,就同意了這筆交易,支付了7套房屋的房款,雙方還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此后,開發商在解約期限內對其中3套房子發出了解約通知,辦了退房手續并支付了10%違約金。但其他4套房子,開發商并未如期行使解約權。丁先生滿以為房子終于到手了,可開發商拒絕為他辦房產證。丁先生為此提起訴訟。開發商辯稱,購房合同其實是雙方做的“局”,事實是開發商資金緊張,向丁先生借款,雙方簽預售房合同是為借款擔保。而丁先生對此予以否認。
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審理后認為,此案雙方約定的房價過低,還進行了公證,約定解約權,這些有悖于商品房預售的交易習慣及通常做法。法院采信居間人證言,確信房屋預售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開發商與丁先生之間是借款關系。法院同時認為雙方約定的房價過低有失公允,因此依據開發商反訴請求,一審判決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
這個判決出乎丁先生意料:“明明開發商違約,結果我不但得不到房,合同還被法院撤銷了,幾百萬房款還在開發商手里。我是在買房,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開發商說是借款,難道簽購房合同更符合借款的通常做法嗎?”
對此,開發商在二審談話時指出,一審法院采信的居間人證言已經證實了雙方的借款關系。但丁先生反駁說,所謂居間人其實是為開發商做宣傳的介紹人,不能證明雙方簽合同的真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