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中國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網易財經5月3日訊 中國銀監會今日發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其中對于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從現行的10%提高到10.5%,而大型銀行則與此前要求一致,仍為11.5%。
《意見》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準,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
在銀行業審慎監管方面,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一是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
《意見》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嚴格資本定義,提高監管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此外還優化了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面,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
《意見》要求,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大型銀行11.5%、中小銀行10%)基本一致;但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則需計0-2.5%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意見》還建立了杠桿率監管標準。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占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于4%,高于巴Ⅲ要求的3%。
銀監會稱,從我國銀行體系的實踐來看,大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已經達到了4%,只有少數資產高速擴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未達標,并且差距也較小。為推動商業銀行轉變高速擴張的發展模式,強化自我約束,提升發展質量,將杠桿率監管標準設定為4%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若將杠桿率監管標準定得過低,對銀行高速擴張的行為不能形成有效約束。
新資本監管標準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過渡期結束后,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準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銀監會國際部主任范文仲表示,對于系統性銀行的判定標準,銀監會正在制定方案進行區分,將在近期以指引形式對外發布。
一季度末,農行資本充足率為11.4%,已低于監管要求。對此,銀監會國際部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對網易財經表示,對于資本充足率低于監管要求的銀行,銀監會首先會督促銀行制定資本補充規劃,如短期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恢復到監管要求以上,銀監會不會采取嚴格措施。若長期低于監管要求,則會采取監管措施。
二是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
《意見》建立了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別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要求。
三是強化貸款損失準備監管。
《意見》建立了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貸款撥備率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
新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對于非系統重要性銀行,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并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強、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少的商業銀行應于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
銀監會稱,定量影響測算結果表明,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平均貸款撥備率接近2.5%,撥備覆蓋率高達230%,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已經達標的商業銀行占全部銀行的比例超過50%和85%。
銀監會國際部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外資銀行不良貸款比例較低,因此撥備計提也較低,達到撥貸比的監管要求存在難度,銀監會考慮到各個金融機構存在的差異,因此制定了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
銀監會表示,目前國內主要銀行已經達到了新監管標準,商業銀行的資本缺口很小,無需大規模補充資本。雖然未來5年銀行業將面臨一定的資本缺口,但將主要通過銀行內部資本積累滿足資本監管要求;隨著國內資本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商業銀行新增融資需求不會對國內資本市場產生較大沖擊。
銀監會透露,為保證新監管標準如期實施,今年將修訂完善包括資本充足率管理、流動性風險監管、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等相關政策,為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奠定基礎。相關負責人還表示,銀監會去年已對商業銀行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情況進行了預評估,目前商業銀行正按評估結果積極整改。從目前情況看,銀監會對年底達標很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