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照案宣判 陳冠希被認定為受害者不負刑責
轟動一時的“艷照門”案件昨天(5月13日)有了終審結果,24歲的被告史可雋由于一審被判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法官昨天當庭宣布判其入獄8個月又15天,且被判實時入獄,不允許保釋。據悉,在判決結果出臺后,史可雋決定提出上訴。而在這起案件中,“艷照門”的男主角陳冠希被認定是受害者,因此不需負擔任何刑事責任。
據悉,“艷照門”事件發生之前,陳冠希曾讓助手將自己的手提電腦送去一家計算機維修中心修理,該修理店24歲的店員史可雋趁陳冠希助理將電腦放在該店修理之際,將存于其中的艷照復制出來,并將1300張照片刻成光盤分送他人。上月,該案一審開庭,史可雋被判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在昨天的庭審過程中,被告辯護律師為史可雋求情,他表示被告在本案中并沒有涉及利益,也不懷有任何作案動機。“艷照門”事件發生的這一年多當中,被告及其家人一直在傳媒和公眾的壓力下生活,尤其是史可雋本人一年多來不敢外出,不敢找工作,甚至連買報紙和盒飯都要請家人幫忙,也無法探望親戚朋友,生活已如同坐牢,等于是受到了極大的懲罰。被告辯護律師又上交了多封求情信,希望法官能判處緩刑,給史可雋改過自新的機會。
盡管有律師求情,但是法官堅持“艷照門”的受害者遭史可雋侵犯隱私,也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鑒于整個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法官當庭判史可雋入獄8個月又15天,考慮到史可雋上訴沒有成功的機會,法官判其即時入獄且不允許保釋。法官宣判之后,史可雋表示自己對判決結果很失望,并當即提出上訴。而對于是否覺得成為法庭殺一儆百的替罪羊,史可雋選擇避而不答。其辯護律師也表示會繼續研究案卷,為史可雋爭取保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