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因追趕小偷致其溺水身亡獲刑3年
聽到鄰居大喊“捉賊”,熱心的阿克蘇市民小李立即騎著摩托車追趕小偷。在他的追趕之下,小偷慌不擇路跳入多浪河中,結果溺水身亡,小李也因此觸犯了法律。5月11日,阿克蘇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小李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零6個月。
去年9月11日,在阿克蘇市宏盛舊貨交易市場附近開農(nóng)貨店的小王開店門時,發(fā)現(xiàn)店里有兩個陌生小伙正在往褲兜里裝錢,小王大喊“抓賊”,兩名小伙(后查證為吐某和亞某)慌忙奪門而逃。小王邊喊邊追,聽到喊聲的鄰居小李騎著摩托車追了上去,一路追到阿克蘇市多浪河邊。
吐某和亞某見無處可逃,就跳入河中向河對岸游去。氣憤的小李撿起河畔的石塊砸向河中,想迫使其上岸,而兩人掙扎著繼續(xù)向河對岸游去。之后,爬上對岸的亞某被隨后趕來的民警抓獲,吐某則不知去向。8天后,吐某的浮尸在多浪河下游被人發(fā)現(xiàn)。
公安機關對此案進行立案調(diào)查后,將此案移交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吐某系溺水死亡,其左眉骨有傷系生前所傷。
5月11日,阿克蘇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李的行為雖屬見義勇為,但其行為導致的后果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小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又積極賠償了吐某死亡的有關損失,法院最終判處小李有期徒刑3年,緩刑三年零六個月。
判決結果一公布,在小李所居住的片區(qū)引發(fā)不小爭議。有的人認為這體現(xiàn)了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更多的人則認為小李系見義勇為之舉,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阿克蘇市民黃建軍認為,法律應該懲處壞人,保護好人,約束人們不干壞事。照此判決,大家以后都不敢做好事了——出力還不討好的事情誰干呀?
市民張女士認為,小偷跳入河中是自主行為,小偷的“跳”與小李的“追”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小偷死亡鑒定結果是溺水死亡,只能說明他水性不佳。何況小李當時意識不到小偷有溺水死亡的結果,因此小偷的“死”與小李的“追打”并無因果關系。
針對市民的爭議,阿克蘇市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告訴記者,見義勇為必須依法進行,如果違反了法律,就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以此案為例,法醫(yī)對吐某尸體鑒定后認為:吐某死于溺水,其左眉部損傷為生前所傷。吐某在河中被砸,造成其心理上、生理上強烈的刺激,使其驚慌失措,降低了自救能力,因此吐某溺水死亡與小李扔石塊具有一定的相關性。
此案中,小李在抓小偷吐某時,小偷沒有武力反抗,而是采取逃跑,小偷跳到河中后,小李又扔石頭想迫使其上岸,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他人受傷,就算是見義勇為,但其結果已經(jīng)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檢察機關指控其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法院判決有法可依。
(孟慶野 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