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院”裁定繼續羈押陳水扁3個月
新華網消息 臺灣高等法院24日下午召開前當局領導人陳水扁移審庭,經過數小時的庭訊后,合議庭于晚間以羈押理由仍在,作出繼續羈押陳水扁的裁定。
臺灣高院發言人稍后表示,陳水扁業經原審判處6項罪名,高院合議庭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一審量處無期徒刑之重罪;陳水扁還有海外巨額資金待了解,相關洗錢行為經國際洗錢組織發現后,仍有隱匿之舉;加上陳水扁為前當局領導人,對潛逃渠道比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因此裁定繼續羈押。
9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就“機要費”貪腐案、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弊案、洗錢案等陳水扁及家人涉及的幾大弊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一審均被判無期徒刑,并各被并科新臺幣2億元、3億元罰金。隨后,陳水扁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臺北地方法院24日上午將上述弊案及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向陳水扁“買官”等案,移審臺灣高院。臺灣高院24日中午經由公開抽簽,交由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鳴、陪席法官潘翠雪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陳水扁因涉嫌多起弊案于2008年11月12日被臺灣檢方收押,此后陳水扁多次要求解除羈押,但均遭法院駁回。目前,陳水扁被羈押于臺北看守所。臺灣高院24日作出的裁定,將使其羈押時間再延長3個月。
(陳斌華 應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