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首例電動車撞死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
大河網10月13日報道 滎陽一騎電動自行車的男子,逆行駛上機動車道,撞死一個正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摩托車司機。10月12日,滎陽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這是鄭州首個電動自行車駕駛者交通肇事罪的判例。
2008年10月12日18時10分左右,家住滎陽的李某將電動自行車騎上唐王路西側的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李騎車行至310國道交叉口北85.7米處路段時,突然發現迎面駛來一輛兩輪摩托車,電動車避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摩托車司機當場被撞傷。隨后李在事故現場向交警自動投案。4天后,騎摩托車的張某因顱腦損傷后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公訴部門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李某。
庭審中,李某說自己很后悔,他以前認為騎電動車應該不會出太大事情,沒想到闖了這么大的禍,他將盡自己能力賠償被害人家屬5.9萬元。法庭考慮到李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廣大電動車駕駛員引以為鑒,千萬不要小看電動車,騎得太快,一樣有很大的“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