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嬰兒嗆奶死亡狀告120不出車
4個月前,3個月大的兒子在深夜嗆奶窒息,住在蘿崗開發區出租屋內的父親姬先生趕緊向120求救,卻被告知“打車去醫院比120派車更快”,他只好找私車去醫院。因救治時間延誤太長,嬰兒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多次溝通未得到滿意回應后,姬先生將廣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告上法庭。昨日,該案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患兒父母:
120稱自己打的更快
姬先生稱,今年7月18日凌晨,他發現兒子倒奶并嗆入肺部出現窒息癥狀,自行處置一段時間后撥打120急救電話要求派車,卻被接線員告知“你想快點,就自己找車去開放區醫院或廣東省電力一局醫院”。
當時是凌晨3時,姬先生住處較為偏僻很難截車,只好向房東求救,要求其開車送往醫院。在行車過程中,房東找不到開往開發區的路,姬先生多次撥打120急救電話要求派救護車前往。
律師:
120無理由拒絕出車
在協商無果后,姬先生正式起訴廣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索賠46.7萬元。
姬先生的代理律師說,120呼叫中心是社會公認的急救醫療指揮中心,依照《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雙方電話接通后已經構成法律意義的邀約行為。
120急救指揮中心應負有法定的派車和急救義務,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日間5分鐘、夜間10分鐘內必須派出救護車。醫療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搶救和收治急、危、重傷病員。
庭審:
要求回放求救錄音
昨日,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在法庭稱,原告在家發現小孩嗆奶窒息后自行處置了15分鐘,是錯過最佳搶救時間的主要原因。雙方第一次通話后,原告主動切斷電話選擇自行送救,并非被告不愿派車。在后來多次通話中,被告根據原告要求給予行車指引。
原告律師則反駁,被告不能以“指路”代替指派救護車的法定義務,“否則,被告就僅僅是咨詢中心,而非急救指揮中心。”
由于原告方對被告方提供的通話錄音文字記錄表示懷疑,要求當庭播放通話錄音,但鑒于法庭設備尚未準備好,暫時休庭,并定于明日上午繼續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