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擬規定教師在同所學校任職不能超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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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0-2-23 9:44:28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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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昨日公布“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意見稿”,其中規定教師在同所學校任職不能超6年,以此遏制“擇校熱”。此外,意見稿還規定組織招生考試校長要下崗,老師做有償家教則可解聘。
尚處于試點階段的義務教育教師“流動制”有望很快在全省鋪開。省政府法制辦昨日公布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傳遞出政策導向信號。這部由省教育廳和法制辦共同起草的省級立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寫入了教師6年必須流動的條款。據悉,該立法今日起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并將于今年5月左右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教師核編到縣區一級
同一學校任滿6年就應流動
在前不久召開的省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力挺教師“流動制”,希望以此拉平各學校之間的差距,推動教育公平,遏制“擇校熱”。
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條款對這些意見都有所體現,規定義務教育階段教職工編制核編到縣(市、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統籌使用,均衡配置學校師資力量。
文中還明確指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城鄉教師資源,建立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教師定期交流制度,組織公辦學校教師流動。教師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滿六年的,應當流動。”“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校長任期三年,在同一學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也就是說,不管是校長還是普通老師,在同一所學校任職都不能超過6年。
有業內人士指出,將輪崗周期定為6年國內已有先例,比如今年初福州市就規定了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原則上在同一所學校工作滿六年都要進行異校交流,每年交流人數要達到應交流人數的10%以上。
區域內學校設施均衡設置
不得區分重點非重點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各學校之間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均衡配置。學校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公辦校不得跨學區招生
學區調整應征求居民意見
除了通過老師流動來拉近學校間差距外,我省還擬將禁止跨學區招生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下來。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施教區范圍,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確定或者調整公辦學校施教區范圍,應當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公辦學校施教區確定或者調整后,應當向社會公開。”
“公辦學校應當接收施教區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跨施教區組織招生。”同時,“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任何學校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將任何競賽成績、獎勵或者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編班的依據。”
不得組織學生學科競賽
“不補課”將有法律保障
為了切實減輕家長和學生負擔,此次征求意見稿中還寫入不少細化規定,比如規定義務教育,不得收取學費、雜費、借讀費、教科書費、作業本費等。在為學生減負上還規定了學校不得增加考試科目的課時或者減少非考試科目的課時,不得隨意停課,不得占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上課,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形式的學科競賽,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等等。各類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支持學校開展素質教育。
組織招生考試校長要下崗
老師做有償家教可解聘
征求意見稿中還花了大量篇幅規定了一系列處罰條款,比如規定學校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新生,或者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新生入學的依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學校校長予以撤職或者解聘。教師從事有償補習活動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以及對學生進行體罰等行為,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或者由學校予以解聘。而教育行政部門如果向學校下派升學指標,或者以升學情況作為考核標準的,情節嚴重的相關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