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出臺條例 科技成果轉化拿多少有法可依
“技術合同買方可以提取實施該項技術新增留利的3%-5%,獎勵為實施技術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這是《鞍山市技術市場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規定的內容,這一《條例》在省內率先將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立法理念融入到法規規范中,有關內容在全省乃至全國都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和前瞻性,對促進鞍山市各科研單位的技術成果轉化,大力推動城市經濟建設必將起到積極作用。這是2009年12月31日鞍山市有關部門宣布的。
一段時間以來,鞍山市每年的技術交易額都超過1.5億元。但隨著國家新的法律、法規頒布施行和經濟、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鞍山市原有的政策措施已經不能適應技術市場發展新形勢的要求,現有的技術交易潛力沒有得到充分挖掘,中省直科研院所的科技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因此,鞍山及時制定了該項《條例》,《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條例》規定了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的賣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術合同的技術性收入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有關人員的薪酬。提取的具體比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屬于職務科學技術成果的,出讓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咨詢和服務的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