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4人毀屋8棟 “1.5”火災責任人獲刑5年
近日,從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獲悉,今年1月5日錦屏縣平略鎮岑梧村火災事故責任案辦理終結,事故責任人李某以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09年1月5日中午11時,因李某在平略鎮岑梧村自己家中二樓客房內用石英爐烘烤帕子,不注意用電安全,不慎引發火災,造成當場燒死4人,燒毀房屋8棟,直接損失價值人民幣12萬余元。
案件發生后,錦屏縣消防大隊迅速按照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鎖定犯罪嫌疑人、認真調查取證,為成功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奠定了基礎。
3月25日錦屏縣人民檢察院以錦檢刑訴字〔2009〕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成香犯失火罪并向錦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錦屏縣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李成香及其辯護人對上述事實無異議,并提出要求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供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接處警記錄,戶籍證明,物證照片,鑒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成香用電不當,造成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李成香失火行為,造成四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情節嚴重,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從重處罰。在庭審中,被告人李成香自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成香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龍立煜 辜興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