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人事局長貪污受賄一審被判12年
本港訊 (肖馳 劉開發 記者 劉仙)近日,三穗縣法院就該縣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楊秀瓊涉嫌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了判決,楊秀瓊一審領刑12年。
據介紹,此案經三穗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以楊秀瓊涉嫌貪污、受賄提起公訴。法院在審理后查明了以下事實:2007年10月至2008年元月,楊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下屬胡某、楊某、何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共同貪污11.9萬余元,楊從中分得贓款3.2萬余元。2004年至2007年期間,楊利用擔任三穗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在招考、轉干、提職等過程中,先后29次收受他人的好處費43萬多元。此外,楊秀瓊另有19.6萬多元未能說明合法來源。
鑒于上述認定,三穗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楊秀瓊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9.6萬多元,數罪并罰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9.6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