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屏“酒吧命案”發回重審
本港訊 (王曉)今年2月19日,黔東南州中院就備受關注的錦屏男子王輝打死大學生蔡祥鵬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輝死刑。10月12日,省高院就此案作出終審裁定,撤消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黔東南州中院查明:2008年4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王輝到錦屏縣“回歸酒吧”大廳跳舞,其間見被害人蔡祥鵬在酒吧大廳“卡3“(酒吧卡座)上跳舞,便認為蔡在學自己跳舞的姿勢來取笑自己,即兩次前往質問蔡祥鵬,要求蔡向其賠禮道歉,均被“回歸酒吧”保安陳某、馬某某及蔡的朋友等人勸開。但最后王輝還是不罷休,把蔡祥鵬拉出“回歸酒吧”門口外,提出要“單挑”。在距“回歸酒吧”18米處的農貿市場巷道內,王輝對蔡祥鵬頭、面部及身上拳打腳踢,致使蔡祥鵬受傷倒地。蔡祥鵬經送錦屏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23時許死亡。法院還查明了在2007年11月18日,王輝賭博時打傷羅某某等事實。
鑒于上述認定的事實,黔東南州中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一審判處王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已賠)。
判決后,死者親屬以及王輝均提起上訴,死者親屬上訴理由有:僅判決王輝賠償1萬元于法無據,“回歸酒吧”出資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王輝則認為黔東南州中院認定故意傷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外,還存在量刑過重等問題。
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對“回歸酒吧”6名出資者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未作出判決,違反法律規定,故依據有關法律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