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7.18”較大火災事故調查認定為責任事故
本港訊 (特約記者 張正特)日前,黔東南州政府組織州紀委、安監、消防、公安四部門負責人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榕江縣樂里鎮“7.18”較大火災事故調查認定處理事宜。會議認定,榕江樂里鎮“7.18”較大火災事故為責任事故。
2009年7月18日凌晨4時54分,榕江縣樂里鎮中心學校旁民房發生火災,燒毀房屋4棟,受災4戶,過火面積約320平方米,死亡3人(姚培紅、女、28歲、侗族,謝樹佳、女、8歲、侗族,謝吉鵬、男、8歲、侗族)。
樂里鎮“7.18”火災事故直接原因調查情況及對事故直接原因的認定,排除了電表引發火災、人為縱火、吸煙、自燃物質燃燒引發火災、生活用火、小孩玩火、使用蚊香、電瓶車在充電過程中引發火災、飛火、雷擊等引發火災的可能性,根據公安部新出臺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綜合分析,謝玉權住宅用電線路故障就是引發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起責任事故,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謝玉權的刑事責任。
樂里鎮政府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存在未充分履職的問題,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或管理責任,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建議追究三聯村鎮政府駐村(包村干部)、分管消防安全的副鎮長、鎮長三人在此起火災事故中應負的管理責任,并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在追究上述三人的行政責任時,包村干部、分管副鎮長為一個檔次,鎮長降低一檔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