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裝備"記錄儀"執法 兩名"耍賴皮"者低頭認賬
本港訊 (陳守柱 特約記者 唐光新)近日,麻江縣交警大隊民警在執法時,使用省交警總隊配備“現場執法記錄儀”記錄下有效固定證據,讓兩“耍賴皮”者在現場記錄面前低頭認賬,接受處罰。
3月3日下午,有一輛貴J17595號路政執法小客車由麻江往高速出口方向行駛,在超越停于路邊的湘E1678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時,右側反光鏡與貨車貨箱篷布相掛,雙方駕駛人發生爭執。麻江縣交警大隊民警在調解時,發現貴J17595號駕駛人李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并對李某進行呼吸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28mg/100ml,李某不僅拒絕在檢測結果上簽字,還借著酒勁在大隊值班室吵嚷,這一過程被民警用現場執法記錄儀記錄下來。3月4日下午,李某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罰,在觀看完現場執法記錄儀的全程記錄后,很慚愧地在呼吸酒精測試結果上簽字,主動配合處理。大隊依法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同日下午在省道309線該縣景陽鄉地段,該大隊事故處理民警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記錄取證現場處置了一起因醉酒駕駛導致交通肇事的交通事故現場。違法肇事人陸某某因證據確鑿無法抵賴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據了解,這種記錄儀外形小巧、方便攜帶,分為領卡式、眼鏡式和用于秘密偵錄的紐扣式三種。該便攜式記錄儀具備防水抗震的功能,攝錄時間可達9小時,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可以同步錄音錄像,完整記錄執法全過程。當執法準確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時,能起到固定證據的作用;對執法中遭遇妨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時,能進行現場取證;對遇到違法犯罪行為時,能現場拍攝鎖定犯罪事實。這為增強民警執法合法性、公信力和威懾力提供了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