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水桶漏水地板受損 工商調解成功息糾紛
11月3日,凱里市大十字工商分局成功調解一起因飲水桶漏水導致的3個平方米木地板浸水損壞的投訴糾紛,終于得到了圓滿解決。
上午9時許,凱里市大十字工商分局接到了一投訴,稱當事人王某于2011年10月30日中午和某某公司更換了一桶飲用水,于是就急忙去上班,可到晚上下班回到家時,發現水桶的水全部漏完,把客廳鋪好的木地板有水浸泡的痕跡十分嚴重且部分因浸泡過久的木地板有輕微的膨脹和起翹變形。經查找才發現原來是裝在客廳角落的飲水機的飲水桶漏水所致,王先生遂即找到商家評理并索賠,商家就急忙的叫主管前來查看,看后商家說是木地板本身的質量問題。雙方因木地板損壞原因爭執不下投訴到了凱里市大十字工商分局,要求公司給他一個書面的承認和滿意的答復。
凱里市大十字工商分局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實地調查,發現該臺飲水桶確有質量問題,是因為該飲水桶上面出現了一個沙眼,使該臺飲水桶的壓力不夠而使該臺飲水桶的水漏水,而造成木地板損壞的原因。經工商人員耐心細致的多次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到2011年12月1日時,如果木地板還繼續出現有膨脹和起翹變形地由商家負責修理和更換損壞的木地板。
凱里市大十字工商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商家同意免費對受損的木地板進行更換和修護,至此,一起因飲水桶漏水導致的3個平方米木地板浸水損壞的投訴糾紛,終于得到了圓滿解決。(楊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