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贈侄子 困難生悔意 法院調解 物歸原主
現住都勻市楊柳街的秦某與家住麻江縣宣威鎮平定村的吳某是嬸侄關系,此前,秦某將宅基等財產贈與吳某,后因生活困難“反悔”,要求吳某返還,遭到拒絕后訴至法院。近日,麻江縣法院成功調解此案,之前被贈與的財產全部返還原主。
據介紹, 2003年至2008年,秦某的丈夫與唯一的兒子相繼離世,她無依無靠,欲返回娘家居住生活。2008年7月18日,經過商議,秦某自愿將自己的房屋、宅基等財產和承包管理的責任田、土、山林全部贈與吳某,并立有書面贈與協議。
但是之后,在娘家居住生活的秦某因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困難,遂心生悔意,要求吳某返還所承包的土地及相關財產。但她的要求遭到了吳某的拒絕。吳某的說法是贈與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已簽了相關協議,黑墨落在白紙上,豈有反悔之理。
此外,秦某的要求在村里人看來“送”字不回頭,不僅不合情理,還有不講信用之嫌,從而得不到鄰里的支持。
因多次協調未果,秦某遂于2011年12月22日訴至麻江縣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她與侄子吳某的“贈與”協議,確認贈與無效。
這起案件在當地引起了強烈的反響,麻江縣法院下司法庭開庭當天,吳某的寨鄰、親友都到場旁聽,看看法官如何斷案。
在審理中,承辦法官本著“和為貴”的原則進行了調解 。法官根據《物權法》對用益物權和《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闡明了秦某無權對承包的土地作出贈與決定。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秦某的情況就符合這種情形。此外,處分未經公正的財產贈與可以撤銷。
法官以案說法、以法說案,讓旁聽人員茅塞頓開,吳某也開始動搖,最后,他決定將嬸嬸贈與的財產全部返還并退回田土和山林,雙方當庭握手言和。(向國書 吳長蓮 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