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審系列車輛被燒案 4輛車被燒 損失40萬元
2010年至2011年6月間,從江縣城發生三起豪華車輛被焚燒的案件,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近日,策劃或參與這些燒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鐘貽鴻、袁貴軍、劉雄志、陳守海等人出庭受審。檢察機關指控,他們在一年多的時間里燒了4輛車,造成損財物損失達40多萬元。
4輛車被燒
損失40余萬
檢察機關指控,鐘貽鴻、袁貴軍、劉雄志、陳守海等涉嫌的罪名有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爆炸罪、故意傷害罪等,其中,鐘貽鴻所有罪名兼有之。
檢察機關指控鐘貽鴻等犯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案件有三起。
2010年2月6日凌晨0點到1點之間,鐘貽鴻、袁貴軍、劉雄志開車到從江縣政府大樓的路口斜坡處,用酒精淋韋杰榮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隨后點燃車輛離開。
而鐘貽鴻駕車送劉雄志回家,又轉回現場看情況后才揚長而去。經鑒定,被燒毀的車輛價值為26萬多元。
2011年4月18日凌晨1時許,鐘貽鴻與劉雄志竄至從江縣瑞麗花園小區停車場內,用事先準備好的酒精點燃韋杰榮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和別克君威車后逃離,被燒的車輛燃起了大火。事發現場四周的居民樓以及停車場內的諸多車輛受到了嚴重的威脅。事發后,從江消防趕赴現場全力撲救,火勢得到控制。
經鑒定,被燒毀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價值15萬元,被燒的別克君威損失2900余元。檢察機關因此案而指控鐘、劉二人涉嫌放火罪。
檢察機關還查明,2011年6月14日,鐘貽鴻、陳守海等三人火燒韋杰榮紅色別克君威車輛造成4500多元損失的事實。
工地內放置爆炸裝置
檢察機關指控的爆炸罪是本案的一大焦點,2011年6月14日晚,鐘貽鴻、陳守海二人駕車竄至從江二橋頭鴻鑫逸園二號商住樓(韋杰榮的建筑工地)工地內,把“魚雷炮”插在撐架上方的縫隙中,在“魚雷炮”下方堆放木板,并在木板上淋上酒精和汽油。最后,陳守海點燃了木板,二人就離開了現場。
事發后,住工地的工人撲滅了火,沒有引發爆炸和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不過,這疑似爆炸裝置(即“魚雷炮”)則是在同月18日才被發現。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鑒定,該裝置在1.95米的半徑范圍內對有生力量具有爆炸殺傷力。
此外,檢察機關還查明了鐘貽鴻、陳守海將韋杰榮及他人打致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認為,此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追究鐘貽鴻等人的刑事責任。
案發是緣于受害人有錯?
庭審中,鐘貽鴻的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案件的發生是事出有因,且韋杰榮過錯在先。
在案發之前,鐘貽鴻租韋杰榮的房子開酒吧,韋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辦好手續房屋手續,否則的話,每天給鐘三千元的賠償,但韋不但不履行承諾,還一直避而不見。最終,因房子無合格手續,鐘貽鴻的酒吧無相關證照而被取締,造成了近近百萬的損失。
“如果沒有這些背景,也就不會發生燒車、故意傷害之類的案件了。”鐘貽鴻的辯護人說。
在具體罪名上,該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鐘貽鴻犯放火罪、爆炸罪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就爆炸罪,該辯護人認為鐘貽鴻在韋杰榮的工地上所安放的“魚雷炮”在市場上均能購買,其對人身的殺傷力很小,更不可能對建筑物造成破壞。另外,鐘貽鴻安放“魚雷炮”的時間是深夜,地點是無人施工的場地,不可能危害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
就放火罪的指控,鐘貽鴻的辯護人也認為不能成立。首先,公訴機關出示鐘貽鴻等人燒車的證據主要是鐘貽鴻和劉雄志的供述,而兩人在供述均稱并未親眼所見燒車行為以及過程。
“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鐘貽鴻等人燒車的具體行為,所以對他們放火罪的指控難以成立。”這位辯護人說,再者,從公訴機關所舉的其他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看,均是主觀推斷燒車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并無客觀的證據證明嚴重后果已經產生或犯罪事實足以讓嚴重后果產生。
此外,鐘貽鴻的辯護人認為其有自首情節。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也作了辯護。此案從江法院將擇期宣判。(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