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人員為達任務 非法采礦被提起公訴
去年7月以來,凱里市爐山煤礦的楊煥周、楊光軍為完成電煤任務,擅自到爐山鎮尖坡村采煤。事后,兩人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而被公安機關逮捕,繼而又由檢查機關提起了公訴。4月18日,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楊煥周和楊光軍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私挖濫采
造成損失13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月以來,有電煤生產運輸任務的爐山煤礦因故停業整改,該煤礦的負責人楊煥周為完成電煤任務,便在未取得合法開采手續的情況下,伙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楊光軍找到爐山鎮尖坡村馬屯組采煤點的土地承包人,協商購買開采權。后租用挖機進場開采,大量礦產資源因此受到破壞。
經省國土資源廳鑒定,楊煥周、楊光軍的行為造成煤炭損失量為378.99噸,損失價值為13.7萬余元。公訴機關認為,楊煥周和楊光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破壞了資源,情節嚴重,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非法采礦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凱里市國土資源局作為“被害單位”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局稱,楊煥周等在未取得合法采礦手續的情況下,私挖濫采國家煤炭資源,造成了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楊煥周、楊光軍應承擔賠償責任,總計賠償金額是8.9萬余元。
“我犯錯不犯罪”
為證明楊煥周、楊光軍有罪,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多份證據,其中包括《貴州省國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結論書》(以下簡稱“鑒定書”),楊煥周、楊光軍的供述以及多名人員的證言等。省國土廳的鑒定書認定楊煥周等非法開采煤礦,造成資源破壞量378.99噸,價值13.7萬余元。
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比較多,讓旁聽席上的聽眾感覺鐵證如山。但是,第一被告楊煥周始終不認可自己有罪,他說,自己讓人在尖坡村采煤,盡管沒有手續,但當地政府知曉此事,而且他還主動向政府繳納了1萬元的協調費用。另外,他在尖坡采煤是為了完成電煤任務,并不是謀取利益!拔业男袨椴]有私挖濫采,我只是犯錯,并不犯罪!睏顭ㄖ苷f。
法官看他態度有些堅決,提醒他要端正態度,“正視法庭的審理活動”。楊光軍最初說自己只是給楊煥周打工,但后來,還是低頭認可自己有罪。
據了解,爐山煤礦(楊煥周之父系該煤礦法人代表)在2011年6月18日與凱里市政府簽訂了煤礦企業電煤保供責任狀,雙方在責任狀上約定,由爐山煤礦每日完成100噸電煤任務,直至2011年12月31日。
程序未走完
法官宣布休庭
楊煥周的辯護人在質證時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提出了反駁意見,她認為“楊煥周的行為并未構成犯罪”。就鑒定書這一份證據,這位辯護人說,書中關于“煤炭資源的損失量”以及“損失價值”都是估算的,不科學、不客觀,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事后,這位辯護人向記者出示了鑒定報告的復印件。記者看到,該報告上確實出現了“估算”的字樣。此外,這位辯護人還認為,鑒定書對煤炭損失價值的計算方法也不符合規定。它采用的計算方法是“煤炭損失價值=煤炭損失量(378.99噸)x凱里地區三年煤炭市場綜合平均價格(363.30元)。”
“而根據《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礦產資源的破壞價值=(采出的礦石量+造成不能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量)x場地單價!边@位辯護人說,如果按照這樣的方法結算,兩位被告人根本構不成犯罪。
這位辯護人還質疑公訴機關在本案的問題上出現了“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她說,公訴機關按照《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對楊煥周和楊光軍進行指控,但根據法律適用原則的相關規定,本案應適用《煤炭法》!睹禾糠ā返念C布時間比《礦產資源法》要晚,屬于“后法”,又因為它是專門協調煤礦資源開采、利用等關系的法律,是“特別法”,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本案應適用于《煤炭法》,而不是《礦產資源法》。
“擅自采礦的情形,在《煤炭法》中沒有追究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根據我國《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不應當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就此,公訴機關關于楊煥周和楊光軍犯非法采礦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這位辯護人說。
上午11時許,法庭舉證結束,按理庭審應進入辯論階段,但法官突然宣布休庭,并稱“何時開庭,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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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