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工商局查處一起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本港訊 (徐國雄 記者 李麗娟)近日,三穗縣工商局對該縣自來水公司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一案作出處罰決定,責令自來水公司更正合同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沒收違法所得14388.84元。
今年7月,縣工商局在開展公用企業格式合同專項檢查中發現,縣自來水公司印制使用《三穗縣自來水公司水費結算本》的《客戶須知》中,制定了“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每日加收1%的違約金,逾期30日者除收取違約金外,另作停水催收處理”等條款,涉嫌違反國家發改委、建設部修訂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經調查,三穗縣自來水公司對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處理依據縣政府 辦1994制定的《關于印發<三穗縣縣城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但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已于2004年重新修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 “通過與用戶協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標準收取用戶逾期付款違約金!
而當事人在未與用戶協商約定逾期違約金標準的情況下,使用格式合同條款,規定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違約金標準明顯高于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合理標準,加重了消費者的違約責任。對用水人逾期30日未繳納水費的作停水處理,也違反“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暫停供水”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案件的查處、提供有關證據、主動更正合同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工商部門根據《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