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廢電線鞭打學生是懲戒教育模糊的尷尬
重慶13歲女生和3名女同學離校上網,老師用廢電線擰成鞭子,打手板懲罰她們。老師稱“當著家長的面打的,他們舍不得打孩子,我們幫忙管教,不算體罰。(2010年3月14日《重慶晚報》)
在對青少年提倡表揚、獎賞的同時,不應該忽視“懲戒”在教育中的作用,這一點,應該說是眾多教師和家長的共識。但對于“懲戒”的方式,則依然是見仁見智,甚至還有不小的爭議。因此,對待逃學上網的女生,老師用打手板的方式來懲罰他們,有部分家長認同老師的做法,但也有家長對女兒“雙手紅腫”的懲罰后果表示不滿,認為老師這是一種體罰行為,并表示憤怒。
早在2008年10月份,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副司長王定華就表示,教師正當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懲戒不屬于對學生的體罰,不提倡對學生的一切行為都給予包容、甚至遷就的做法。換言之,教育部是在明確教師的懲戒權,以厘清正當的懲戒教育與體罰的區別。但問題是,盡管規定懲戒權屬于教師的基本權力之一,但什么時候可以有懲戒教育,懲戒具體采用什么方式進行,卻依然是霧里看花,莫衷一是。
回到新聞中來,之所以出現老師用“廢電線擰成鞭子,打手板懲罰學生”,有家長贊同、有家長反對的現象,正是懲戒權的邊界沒有厘清,懲戒缺乏必要的細則支撐所造成的。因此,盡管老師和家長對于懲戒教育的必要性爭議不大,但對于如何實施懲戒,以及懲戒的程度卻意見不一,甚至完全相左。實際上,“用廢電線擰成鞭子”鞭打這樣的懲戒教育,無論從哪個角度衡量,都近乎體罰了。要知道,即使在立法允許教師體罰學生的韓國,也規定體罰的程度以不在身上留下傷痕為準,且對體罰的工具,根據年齡不同,差別很大。
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而沒有具體細則和必要限制的懲戒權,則是不完整的懲戒,不僅容易導致老師的權利行使過度,也容易造成教師忌于懲戒教育中的體罰嫌疑而不敢、不愿行使懲戒權。這兩者,無論走向哪一個極端,都會背離賦予教師懲戒權的積極意義。
因此,在教育部明確教師有懲戒權的同時,還應規定教師懲戒權的形式、范圍及條件,并建立健全學生對懲戒權的申訴機制,切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只有厘清懲戒的權力范圍,才能避免教育者濫用權力、粗暴懲戒,同時,因為有了細化的懲戒規定,教師按規“懲戒”,就不會出現不愿管或不敢管犯錯誤學生的傾向。
一言以蔽之,只有有了懲戒細則的看守,對于逃課上網的學生是否要“用廢電線鞭打”才不會再引發爭議。
(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