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校長受賄案是反腐精品,還是贗品
廣東英德教育局原局長賴來新受賄,當地幾乎所有中小學校長到反貪局自首。然而,讓人詫異的是,此案查處已過兩年,當地很多政府官員并不知道有“近百校長自首”,連英德市教育局一些領導都不知道“老局長”賴來新被判刑四年,自首校長們如今也都安坐其位。(5月17日羊城晚報)
廣東這個涉案金額僅有66.5萬元的受賄案,近幾日可謂備受輿論關注。但人們關注的焦點,并非案件的主角賴來新,而是聞風自首的近百位涉案校長。從當初震驚于百位校長的集體“淪陷”,到現在詫異于眾多涉案者安坐其位巋然不動,人們不免困惑:這樣的案件,也能稱得上是反腐“精品”?
也許,在英德市檢察部門看來,他們在辦理百位校長受賄案時,既正確運用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又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無愧于“精品”。可在筆者看來,無論從法理還是社會的角度看,這個“精品”都像個贗品。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看,根據當地監察部門的解釋,百位校長受賄大都在幾千元,不夠最低一萬元的受賄罪標準,因此不予起訴。可這只是所謂的“地方標準”,屬于潛規則,我國刑法關于受賄罪的最低標準是5000元,多數校長據此可能已經犯罪。更重要的是,這只是由教育局長牽扯出的校服制作中的受賄數額,難道百位校長都只在這一領域存在問題嗎?這不符合常情,為什么沒能順藤摸瓜,乘機擴大戰果呢?
其次,從行政的角度看,即便百位校長都夠不上受賄罪,但受賄的情節是確鑿無疑的,作為國家的領導干部,為什么沒有啟動行政問責程序?無論受賄多少,他們都已經不再是一名合格的黨員干部,特別是作為教書育人的學校領導更不稱職,又豈能退錢了之,至今坐在校長的位置上巋然不動?
再者,從社會的角度看,既然是“精品”案,就應當產生足夠的社會影響,以起到震懾犯罪、警示他人的作用,可該案已查處兩年多,當地很多政府官員甚至連教育局的領導,竟然仍不知情,教育意義從何談起?現在大家都知道,百位校長受賄被查之后,退錢就完事大吉,甚至連個系統內的通報批評都沒有,這會產生怎樣的負面影響呢?
由此看來,這起百名校長受賄案,無論在法律適用、行政處罰還是社會影響環節,都存在明顯的瑕疵,將這樣的反貪案件列入十大“精品”,實在有欠考慮。
(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