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官員被判刑 充其量是“摟草打兔子
安徽阜陽陽潁州區,一個土地開發項目中,開發商與業主無法達成補償協議,雙方僵持了十多年。這場拉鋸戰,因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而失衡。業主的房屋被違法強拆,一名業主服毒自殺。事后,授權強拆的副區長曹潁章被問責,同時被查出收受了賄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2010年6月1日《新京報》)
筆者注意到,就在曹潁章被判刑后,媒體評論“終于看到‘強拆官員’被判刑”。在暴力拆遷事件中,鮮有官員被問罪,此起事件被認為是“開先河”之舉。亦有評論指出,希望此舉能被廣泛“效仿”,終止暴力拆遷的再發生。果真如此嗎?非也,我對此并不感到樂觀。
可以說,曹潁章身陷圇圄,再次驗證了官場上的一條鐵律:一名官員不是因為倒了霉才出事,而是因為出了事才倒霉。有時,他們犯罪不行。也有時,他們不犯罪不行,掌控不了自己的命運。一些貪官栽倒了,往往是因為“紙包不住火”了,實在是捂不住了,或者是由于“拔起蘿卜帶出泥”,曹潁章恐怕就屬于此類。沒有強拆致人死亡事件,恐怕不會牽扯出收受賄賂案;沒有收受賄賂案,即使強拆致人死亡,他也不會獲刑。還是收受賄賂案,斷送了曹潁章的政治前程。
從刑罰上看,法院判定曹潁章因受賄罪判刑10年,濫用職權罪判刑2年,二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1年。顯然,曹潁章領得11年刑罰,受賄罪處罰占據主要部分,是主要原因。若不是強拆前收受阜陽天馬房地產公司經理李朝陽5萬元好處費,并由此牽出收受另一地產商的5萬元賄賂,他此番強拆致人死亡,恐怕最多也就是落個讓群眾心理能平衡一下的黨紀政紀處分,或者頂多是個“帶薪休假”一二年,躲過風聲后便和眾多“引咎辭職”官員一樣,易地繼續做官。因為全國因強拆致人死亡事件不少,而曹潁章是遭受刑罰的第一人。事實上,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愿意站排頭、爭第一的。
從司法實踐看,在官員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并不鮮見,但因濫用職權而獲刑的官員則是較鮮見的。其實,真正保護官員濫用職權免遭刑罰的,就是官員政績共同體。在潁州區領導的職責分工框架中,曹潁章分管城建、市容工作,直接對區長負責,區長對黨委和政府負責。這種官員職責分工制度,促成了一個完整的官員政績共同體。于是,為了領導集體的形象,為了班子的榮譽,也為了各自的利益,大家自然會緊密地捆綁在一起,進而形成共同利益聯盟,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畢竟,班子里有人蹲大獄,不光是一件恥辱的事,更會影響主要領導的政績。
在政績共同體之下,最大的特點就是官官相護,弄虛作假。假如曹潁章僅僅是因為濫用職權罪獲刑,不僅他自己會覺得有些“冤枉”,而且領導也會感到“與心不忍”,下不了手。更何況,強拆也是保證阜陽市雙清路擴建工程迅速展開,為的是工程進度,區里完全可以憑借“集體領導”攬走主要責任,甚至會把曹潁章的錯誤摘得一干二凈,保證他有驚無險,躲過風浪,以維護班子的形象。
還有,與人方便,與己方便。大家都在一個鍋里攪馬勺,政府的工作,班子的事情,個人的丑聞,可謂一提耳朵腮幫子都多嗦,誰不知道誰呀。誠如文強在法庭上的陳述中所說:“既然不讓我活下去,我就豁出去把一切都說白了:我貪的遠不止那些錢。其余的都到哪里去了?我是拿過人家的好處費,但我替那些人辦的事情有些是我自己辦的,有些還要托別人辦。托別人辦事情沒有錢行嗎?那些拿過我的錢的人和送過錢給我的人,如今都在帶領老百姓參觀我貪污的那些證據。”真是應驗了“家家都做酒,不露是好手”。這也使得“給人一條出路,也給自己留后路”,成為一些官員的處世哲學。
那么,曹潁章案件為何能夠突破“常規”,失去“保護”,更沒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被按下去呢?恐怕關鍵還是強拆致人死亡事件牽出了收受賄賂案,使他濫用職權成為一種赤裸裸的權錢交易腐敗行為,沒法按住了。其實,曹潁章成為“強拆官員”被判刑,充其量也就屬于“摟草打兔子”。當然,收受賄賂案也為相關領導“舍出”曹潁章祭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徐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