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是愛”成應試下孩子不能承受之重
報載,20號吃過午飯后,劉倩為女兒菲菲輔導數學題。因為一道數學題,劉倩給菲菲說了三遍,菲菲都做錯了,劉倩急了,打了菲菲。下午2點過,劉倩出去辦事,回家就發現菲菲不見了,在家里找到一張菲菲的字條:“我知道我讀不成書了,我不想給你們帶來負擔,我走了……”劉倩的眼淚奪眶而出。原來,12歲的菲菲因不堪學習壓力,離家出走,街頭賣玩具去了。(7月26日 重慶時報)
這樣因孩子學習不好,被打出走的,還是好的。還有的因孩子學習問題而把孩子打死的,更令人糾結。3月29日下午,嘉善縣的小諾(化名)教3歲女兒念詩,她讀“床前明月光”,因女兒怎么也接不上下一句時,她多次用力拍女兒頭部,導致女兒死亡。(見4月6日《新民晚報》)無獨有偶。4月3日下午,順德區杏壇鎮光華村的9歲小學生小龍(化名)因為拒絕被父親拉去附近的補習班上課,被父親當街暴打致死。(見4月6日《廣州日報》)
筆者相信,這3位父母肯定是愛自己的孩子的,但在愛的過程中,使用懲罰教育方法過度,不僅事與愿違,而且涉嫌犯法。筆者不禁要問:這樣“打是愛”,是否“愛”得太沉重了呢?
事實上,實踐早已證明,懲罰教育并不代表普遍性。教育孩子應該從思想教育上入手,因人制宜,讓孩子心服口服;特別是要尊重孩子的個性,看孩子的反映和感受,從而教育孩子懂道理,守規矩。否則,對孩子一律采取懲罰教育,這無異于火中添柴,適得其反。
從教育學的角度講,對孩子的教育,不能停留在“打是愛”的層面上。對于孩子不聽話,甚至打架斗毆,我們習慣于從孩子的身上找原因,從來不從家長的教育方法上找原因,以致一些家長打著“愛”的招牌,“橫沖直撞”。殊不知,父母打大人犯法,打自己的孩子并非天經地義,一樣叫犯法。可惜,現實正如畢淑敏在《孩子我為什么打你》中所說的那樣:“我知道打人犯法,但這個世界給了為人父母這一項特殊的赦免權——打是愛。”因為這種“打”,在世俗眼里,是“打在兒身上,疼在娘心里”。殊不知,這種“打”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就是一種家庭暴力。而這種家庭暴力引發的疼痛多半是終身的疼痛。那么這種“打是愛”,“愛”得太沉重了,沉重得讓法律都無法原諒。
事實上,兒童遭家庭暴力,各地都顯得束手無策。主要表現為無人管,或管不了。一方面家庭成員認為,家庭暴力屬于家務事,打孩子是愛孩子;另一方面一些執法人員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不愿意對家庭暴力案件過問與干預。這無形之中慫恿了家庭暴力的泛濫。雖然,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我國不缺乏《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婦女兒童保護法》等法規來呵護,但由于這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加之追責機制疲軟,以致兒童權利保護成了“畫餅”,因家庭暴力滋生的兒童悲劇令人欲哭無淚。
厘清了問題的根源,若再不把家庭法制教育和未成年人教育放在教育的首位,讓每個家庭用法律用愛心去呵護孩子,不僅家庭沒有愛,社會也沒有愛,能不令人糾心?
(米小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