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發達國家如何讓灰色收入無所遁形
在許多發達國家,根本沒有“灰色收入”這一概念。那么外國是否存在類似問題,又如何應對呢?
國外是否存在灰色收入的情況?
“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與白”、“善與惡”之間,收入界限的模糊造成國民經濟管理調節的困難,而法律規范的缺失造成“灰色收入”失去約束。此外,“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間也常常彼此滲透和互相轉換。表面看來,法律在其間失去了作用。
其實,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制度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和完善,以明晰的產權為基礎的各種市場法規幾乎可以覆蓋所有市場交易行為。在當代西方國家中個人所取得的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所謂“灰色收入”的生存空間很小。
國外一般不提灰色收入這一說法,這是具有我們中國特色的。因為國外什么都要納稅,而高稅收就能保證高福利。老百姓也非常理解高稅收——高福利就是從高稅收中來的。所以外國人納稅意識很強,因為稅和他們有著密切的聯系。比如在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在稅務部門有登記,如果瞞報被查出都是要判刑的。
因此通過制定超前、統一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政策法規并以此來強化對“灰色收入”的約束,是治理“灰色收入”的制度保證。而我國在這一方面做得還不是很到位,所以灰色收入相對較嚴重。
美國:規范管理防范“灰色收入”
一位美國朋談到灰色收入時說,美國人在獲得工資外的任何一筆收入時,都要填寫一式兩份的納稅申報單,分別由報酬提供方和本人提交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一旦發現個人隱瞞了收入,后果很嚴重。所以,灰色收入很難在美國等收入管理規范的國家存在。這樣看來,解決灰色收入的關鍵,在規范。規范的關鍵,在照章納稅。納了稅的合法收入,應該不再是灰色的。
美國人,不能扛太多錢
我國醫藥行業灰色收入比較嚴重,但在美國等管理體系規范的國家就很少見到。美國的醫生沒有所謂灰色收入,也不懂得其中的含義。醫生職業監督很嚴格,搞不好沒有了執照,就丟了飯碗。
美國少數醫生和醫院是聘用關系,總體不超過25%。大多數教學醫院規定,凡是被聘用的醫生,每年不得有超過10%以上的工作時間在外做顧問活動。有些教學醫院還規定,醫生其他收入不得超過工資的25%。如果是私人開業,一個醫生通常在幾家醫院有“收病人住院的特權”(admitting privilege)。這種特權不屬于雇用關系,因為醫院不會給這些醫生發放任何工資、福利。通常情況下,醫院會想法使醫生向自己的醫院收住病人。如果醫院與醫生的關系不好,醫生會將病人收住到其它的醫院。
美國的公務員也是比較熱門的崗位,因為其工作穩定,福利好,不論是經濟繁榮期還是蕭條期,都旱澇保收,被裁員的可能性遠遠小于私營企業。但是美國的公務員遠遠還稱不上金飯碗,熱門的程度也遠遠不及國內數百人、甚至數千人報考一職位那么壯觀。這是因為公務員得按資排輩,沒有績效獎金,沒有股票分紅,工資還有上限,更別提什么灰色收入。因此專家稱美國公務員為次優選擇。
在美國,議員的副業收入是絕對禁止的,因為人們認為“這會導致利益集團間的沖突和腐蝕公眾對議員的信任”。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行為準則規定:某人離開企業擔任議員后,只允許從企業領取一次性的補償金。比如,一位律師出身的議員不允許在任期內成為任何律師事務所掛名伙伴。美國議員必須公開所有收入,有的議員還自愿將全部稅收報表公開。由于議員工作為全職性,國家每月為每個議員平均支付13350美元補償。
美國其他的一些作法,也有可借鑒之處。美國的法律是限制攜帶巨額現金的。凡持有一萬美元以上的現金而沒有申報的,就是犯法行為。私人或企業之間數額較大的金錢往來,都通過開支票或信用卡,也就是說,這些在銀行里都是可以核查的。這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個人收入來源不透明的問題。此外,美國有一個所得稅申報制度。任何人收到的數額較大的禮金,應被視為收入的一部分,必須申報,并照章繳納所得稅,否則以逃稅論處。官員們收到的貴重禮品,也是要申報的。美國的這些法規,是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遏止變相的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
德國朝野大討論:議員可拿“灰色收入”嗎?
德國幾乎各黨派都有顯赫的人物由于在經濟問題上缺乏自律而栽了跟頭。2005年,德國朝野掀起了有關德國議員是否可接受“灰色收入”的大討論。
白拿大眾薪水的議員被數次曝光。
2004年基民盟秘書長勞倫茨•邁爾被迫遞辭呈,2005年又曝出大眾汽車無償支薪給議員。議員和政治家違規“創收”問題被媒體曝光后,德國聯邦議會為維護自己形象,對此問題做了種種解釋。公眾輿論對一些議員的“灰色收入”問題極為不滿。對于“黑薪”事件,社會各界和多數黨派紛紛要求清理門戶,懲處“黑薪”政治家。如果這些事發生在現在的德國,那么,他們的行為既過不了法律關,也過不了道德觀。
早在1975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做出原則性判決:議員收取不勞而獲的報酬是非法的。2005年,德國議會已經通過了議員法,要求議員公開額外收入。但由于不少議員向聯邦法院提起上訴,使得該法律一直沒有實施。2007年憲法法院的裁決才使得該法真正生效。
聯邦議會在網絡上公布了全部議員的額外收入,網站訪問量隨之大增。據稱,德國聯邦議會網站平時的訪問量是每天30-50萬次點擊,而在議員額外收入公開之后,聯邦議會網站熱鬧非凡,訪問量達到了500萬點擊以上,其中300萬次點擊直奔介紹議員的網頁而去。
不過,反對這一法律的議員們并沒有就此罷休,他們打算繼續尋找機會推翻目前的做法。他們反對的理由是,對議員收入過度透明,可能影響到自由職業者涉足政治的意愿。也有反對的議員認為,議員在當選之前從事的職業帶來的收入和當選之后的收入應該區別對待。
另外,《德國租稅通則》第40條規定:“實現稅法構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的行為, 不因其違反法律之命令或禁止, 或違反善良風俗, 而影響其租稅之課征”。可見,德國對“灰色收入”這類非法所得, 不論其來源和獲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對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
新加坡:公務員工資透明,不得有任何灰色收入
盡管新加坡政府高官的高工資低于私企高管工資,但仍經常遭到世界輿論的批評,認為官員工資與普通百姓的差距過大不是民主、和諧社會的象征。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面對眾多媒體的批評辯護說:“新加坡公務人員的工資是全亞洲最低的幾個國家之一,甚至比亞洲人均收入最低的緬甸的公務員收入還要低。”李光耀的意思是說,新加坡官員沒有任何灰色收入或政府的特殊福利,他們的房子、車子、保姆都要自己掏腰包,政府是不管的。
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公務員紀律條例》規定,公務員不能接受公眾人士的禮物和款待,因公務接受的禮品必須如實報告,價值超過50新元必須交公,否則就以貪污受賄罪論處,面臨5-7年的牢獄之災,還要將入職以來每月薪金的40%比例積累下來的全部公積金和養老金上繳國庫。貪污受賄的公務員就是自殺了也不放過,把他從墳墓里挖出來,把帳算清楚才讓他在陰曹地府安息。政府每年發給每個公務員一個日記本,公務員必須每天記錄公私活動情況,由監督部門審查,若有隱瞞作假,即予處罰。有位獄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為其買了一包香煙,就被指控犯有貪污罪,被判處1年監禁并罰款15新元,開除公職。新加坡法律規定,對任何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永不再用。
新加坡公務員還有一個特色,除了最低級別和最高級別的公務員外,其他絕大多數公務員不得參加任何政黨組織,他們認為,公務員是為全國人民服務的,不是為哪個黨派服務的。
韓國:減稅治理“地下經濟”
韓國地下經濟猖獗,嚴重影響了韓國經濟的發展,降低稅率是治理這一問題的首要舉措。
地下經濟是指那些難以由正常渠道調查得知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蓄意漏稅,從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和物物交換式的交易,以及行賄受賄。韓國地下經濟的猖獗對韓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許多負面影響,包括政府被迫增加稅收和開支,社會勞動失業率上升等。
據悉,早在2002年韓國開發研究院就曾指出,與偷稅漏稅、經濟犯罪和腐敗相依而生的地下經濟嚴重擾亂了收入分配秩序,破壞了社會道德準則,阻礙了經濟發展,減少了國家稅收。
大韓商工會議所稱:“要縮小地下經濟的規模,首要應當降低稅率。”很多經濟活動為了躲避高昂的稅收不得不轉入地下,政府為了管理這些不法經濟活動不斷增加開支,開支的增加又需要增加稅收來維持,這樣一個永遠無法縮小地下經濟的惡性循環就形成了。
一些經濟學家也指出,較高的稅率減少了守法納稅人的收入,因此對生產者有負面影響,會使他們轉向地下經營,最終影響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隨著地下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政府必然會通過提高稅率或開征新稅來彌補流失的稅收,從而進一步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稅率越高,稅收種類越多,地下經濟的規模就越大,政府應該把稅率降低到一個適當水平,以抑制納稅人進行地下經濟活動。
大韓商工會議所同時將美日的地下經濟同韓國地下經濟進行比較稱:“美國的地下經濟規模約占其GDP的8.4%,而日本的地下經濟約占其GDP的10%左右,韓國的地下經濟縮小到類似規模后才能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率。”
歐盟議員,其實也有拿了不少好處
英國:副業收入要及時公布
在英國,議員從事副業被許可,甚至還獲得尊敬,但是他們必須將所有的收入、得到的捐款、企業參股、董事職務、院外工作及房產進行公布。議員在議院討論與本人利益有牽連的議題時,還須舉手申明:“這一議題涉及我的個人利益。”
英國下院議員每月從國家領取的補償費平均為4800英鎊(約7000歐元),也可以獲得辦公與人員開支的一次性補償(年度上限為7.7萬英鎊)。同時,下院議員的退休金非常豐厚,遠甚于普通退休金。
日本:不法得利也要課稅
對“灰色收入”這類非法所得, 不論其來源和獲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對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日本, “不但合法的得利而且那些不法的得利也應當被解釋為課稅的對象。另外,不法得利不但是得利者在司法上有效持有的場合而且即使在司法上無效,只要該得利屬于得利者的管理支配之下的得利, 也應解釋為課稅的對象”。
瑞士:嚴格的財務制度
在瑞士的許多城市,無論什么費用都要通過銀行才能支取,支出單位、項目,是稅前款還是稅后款也填寫得非常清楚。
法國:不公開只向議長匯報
在副業收入上,法國議員受到的約束比德國同行要嚴格,但也有一定的活動空間。法國議員不可在私營和國營企業中擔任管理職位,卻可作為私營企業的股東和顧問。議員必須向議長申報自己從事的議會以外的工作,但是不必向公眾公開。
法國國會議員每月的補償費是6735歐元,也會得到每年約為6000歐元的一次性開支補償,并報銷全部差旅費。(半月談網 田白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