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強迫購物將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本報訊(記者田虎)11月9日,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發布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征求意見稿)》,從10日到17日,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和來函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意見稿,出游途中若存在強迫購物,旅行社將向游客賠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記者注意到,此次新公布的《標準》,與原先相比在旅行社違約方面做出了更加詳盡的賠償細則。其中,針對出游途中的一系列問題,比如擅自縮短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項目、增加購物次數、改變交通工具等,原先標準僅為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或差額的相應百分比違約金。新標準則改為了按旅游費總額向旅游者支付相應百分比的違約金。而最值得關注的是,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費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同時,如果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
神舟國旅市場總監郭玲梅認為,標準細則的出臺保障了游客在出游中的利益,游客若因旅行社原因導致出游出現問題,可以有章有據地要求賠償。針對此次加大違約金賠償力度,郭玲梅表示,其實標準中提到的違約金百分比只是一個參考,一般在實際操作中,旅行社的賠付金額都會高于標準中提到的百分比。
此外,第五條還規定:旅行社與游客簽訂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旅游費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臺游)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總額,同時根據出發前的日期時限不同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20%不等的違約金。
國旅總社國內部總經理張陵捷對此表示,原先的試行標準在提前告知旅游者的時間方面沒有規定如此長的時間段,同時對于越臨近出發日期違約金越高的相關規定也比原先詳細。這對旅行社來講無疑加大了風險,因為航班、簽證等不確定因素會影響某些團隊或個人的正常出游。
(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