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碾童案”為何判四年
新華網南京4月29日電 (記者王駿勇、周國洪)備受關注的江蘇新沂“寶馬車碾壓兒童案”29日在新沂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對此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伍坦,男,34歲,系當地一私營業主的駕駛員。2010年9月7日11時許,被告人駕駛寶馬X6越野車,在新沂市新安鎮良辰花苑小區10號樓3單元門前道路上由東向西倒車時,因對車后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3歲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軋,后因判斷失誤向前提車時又一次碾軋被害人,其下車查看時又因操作不當將停車擋位掛入倒擋致使車輛后退,導致該車左側前后輪再次碾軋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伍坦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救護電話120,并在現場等候,到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后,被告人伍坦積極認罪,真誠悔罪,被告人的親屬、車主與被害人親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賠償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人則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進行辯護。庭審中,法庭播放了寶馬車進入住宅小區至事發后被告人報警的完整監控視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伍坦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居民小區內道路倒車時,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對車后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在車后玩耍的幼童李某某撞倒、碾壓,后因對該車輛操作不當致該車再次碾壓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案發后,被告人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悔罪,其親屬等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后果和其具備的法定和酌定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被害人親屬、被告人親屬和社會群眾等200余人旁聽了庭審。
(王駿勇 周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