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記之妻被判受賄冤不冤
20日,在微博上備受關注的“蟹爸”楊海鵬救妻案在上海宣判。被告人“蟹媽”梅曉陽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3萬元。
判決一出,楊海鵬在微博留言:“這個判決,懲罰的是我。五內(nèi)俱焚中。”在電話中,楊海鵬告訴記者,他肯定會為妻子提起上訴。
“蟹媽”被控“私分國有資產(chǎn)”
楊海鵬,法官出身,曾是《南方周末》的法治調(diào)查記者,現(xiàn)任《財經(jīng)》雜志華東新聞中心主任。梅曉陽,原上海市園林設計院經(jīng)營計劃室副主任,是上海園林行業(yè)唯一的“啟明星學者”。這夫妻倆因為女兒愛吃蟹,而自稱“蟹爸”、“蟹媽”。
2010年7月13日,梅曉陽突然遭刑事拘留,罪名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當時,她剛剛第二次提出辭職,有其他公司以百萬年薪聘請她。
上海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5月期間,被告人梅曉陽利用擔任上海市園林設計院經(jīng)營計劃室副主任,負責經(jīng)辦園林設計院發(fā)包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上海易亞源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俞昌斌賄賂的價值2萬元的美容卡、上海易中建筑景觀環(huán)境設計有限公司謝震緯賄賂的3萬元、上海境匯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胡曙光賄賂的7萬元,并將園林設計院有關設計項目交上述三公司分包承接。
律師稱受賄指控純屬扭曲事實
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前兩項指控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不予認定。但認定梅曉陽收受7萬元賄賂并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梅曉陽的律師嚴義明和朱桀禹為其進行了無罪辯護。他們指出,收受7萬元賄賂的指控,純屬扭曲事實。
嚴義明和朱桀禹在辯護詞中提到,證人胡曙光之所以給梅曉陽現(xiàn)金主要有三個原因。首先,胡曙光是上海市園林設計院建筑規(guī)劃設計研究所副所長,該機構屬于園林設計院外協(xié)單位。有許多發(fā)包方客戶需要維護,胡曙光多次委托梅曉陽代為維護,這中間產(chǎn)生的費用,園林設計院不可能負擔亦不能讓梅曉陽個人承擔。因此胡曙光將梅曉陽代為墊付的錢款支付給梅曉陽。其次,梅曉陽作為經(jīng)營部的工作人員,也給胡曙光所接項目提供過技術支持,包括畫圖等,因此,這筆費用中亦有梅曉陽個人的業(yè)余兼職報酬。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胡曙光所分包承接的蘇州牡丹亭別墅景觀設計項目中,梅曉陽還以私人關系幫助胡曙光請到了業(yè)內(nèi)專家周在春。周在春在該項目中擔任第二項目負責人,他為胡曙光提供了包括畫圖,制作前期概念設計等技術支持,而且胡曙光、梅曉陽和周在春亦在一起出具了該項目的技術路線和服務建議書。被告人在該項目承接前期已與胡曙光達成一致意見,將涉案的款項用于周在春勞務報酬。
律師指出,胡曙光確認,希望在正式承接下該項目后通過梅曉陽支付周在春勞務報酬。2010年7月10日左右,當胡曙光提出要再給10萬元給被告人時,被告人明確告知已給的7萬元還有剩余,不需要再給。所以涉案的7萬元中亦包括了周在春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但是該項目真正承接下時已是2010年7月,這時梅曉陽已經(jīng)身陷囹圄,故沒來得及與周在春結算費用。
但法院判決書中陳述,被告雖多次提出要退還7萬元或將此用于新項目的前期費用,但一直未付諸行動,所以認定受賄事實成立。
“蟹爸”稱關鍵證人未獲出庭
楊海鵬稱,對案件判決有關鍵性作用的證人胡曙光和周在春,最后都沒有獲得法官許可出庭作證。
面對法院的一審判決,楊海鵬表示自己“五內(nèi)俱焚”。自去年7月妻子被拘留審查開始,他利用自己多年來做法治調(diào)查記者的經(jīng)驗,著手調(diào)查妻子遭遇案件的幕后故事,并在微博上發(fā)出“蟹媽蒙冤”的消息。他認為,此案的種種根由是:上海園林設計院長達10年的MBO計劃擱淺,與上級公司———建工集團子公司“園林集團”的矛盾進一步公開化。而蟹媽的被抓,在他看來,是園林集團通過構陷她,阻止可能的業(yè)務人員大批出走;再通過她的口供,對有“反骨”的設計院長治罪。
昨天判決宣布后,楊海鵬一共發(fā)了5條微博,其中一條發(fā)出質(zhì)問:就7萬元而言,為什么不給幾證人出庭機會?為什么在判決書中籠而統(tǒng)之?為什么我們補交相關證據(jù),不再依法再次開庭審理?作為初備刑訴法常識的家屬,我們疑惑甚至憤懣。
在與記者通電話時,“蟹爸”楊海鵬聲音疲憊。微博上,他說“未來怎么走?明天律師要探望蟹媽,聽一聽她的意見。蟹爸倦了。”電話里,他說,他肯定會為妻子提起上訴。(孫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