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為強奸疑犯求情遭拒 帶人群毆檢察院科長
《環球時報》報道 備受關注的新沂市公安局原治安大隊民警曹振報復傷害該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張林一案,24日下午在徐州豐縣法院當庭宣判,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曹振有期徒刑15年。
現年43歲的被告人曹振,原系新沂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曹振因其八弟曹善魯涉嫌強奸案、親戚姚東風涉嫌盜竊案,兩次找到新沂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張林說情,均遭到拒絕,遂懷恨在心,多次跟蹤張林伺機報復。
2007年12月12日晚9時許,曹振伙同曹淵等6人趁夜色攜帶鐵棍、木棍等兇器,竄至新沂市圣豐小區事先埋伏,趁張林上樓回家不備之機,毆打張林,致其住院治療35天。
經法醫進行司法技術鑒定,被害人張林左脛骨中段骨折,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另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5月間,曹振為泄私憤,伙同曹淵、趙步非、胡扣山等人,將正在熟睡的劉某打成輕傷,還先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作案8起,財物價值2.1萬余元;曹振、曹淵等人還無故或者因小事隨意毆打和追逐他人,尋釁滋事作案6起,并致施某輕傷、多人受傷。此外,曹振還指使別人到公安機關作虛假證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隨意毆打追逐他人情節惡劣,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應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曹淵、胡扣山、趙步非也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