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以資助訓練費為名誘騙女學生賣淫
湘鄉體育教師謝友良引誘、介紹女學生賣淫一案,日前,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以引誘、介紹賣淫罪判處謝友良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00元。另一涉案人員劉衛華因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體育老師成了“皮條客”
今年35歲的謝友良原系湘鄉市山棗中學體育教師,負責該校體育特長生的選拔和培訓。在一次打籃球時,謝友良結識了湘鄉男子丁坤。
丁坤大學畢業后在當地一所中學當過老師,后成為陽光健身俱樂部的一名教練。
2006年,謝友良帶學生到丁坤所任教的湘鄉市陽光健身房訓練,覺得該健身房條件不錯,之后便提出介紹學生到該處訓練,丁坤一口應允。之后,在訓練中,謝友良提出,要丁坤物色幾個有錢的老板資助學生的訓練費用,并表示由自己出面負責挑選學生。其實,兩人的真正想法是想介紹學生賣淫。
從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謝友良利用老師身份,騙取學生及家長、老師的信任,先后介紹女學生楊某(1992年12月出生)、劉某、陳某某(1993年6月出生),到丁坤處參加體育訓練,再由丁坤將她們介紹給他人。
個體老板3000元“買處”
2007年初的一天,丁坤將女生楊某介紹給39歲的湘鄉市個體工商戶劉衛華,以劉衛華資助3000元給楊某讀書為由,欲使楊某與劉衛華在湘鄉市一賓館房間里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楊某以自己已有男朋友為由,不愿與其發生性關系,并將劉衛華所給3000元予以退還。
后來,丁坤認為楊某不給劉衛華面子,要楊給劉衛華敬酒予以賠禮道歉,楊某迫于無奈,遂喝下丁坤所購買的鹿龜酒,隨后即酒醉。
之后,劉衛華乘楊某醉酒將其奸污,并以楊某不是處女不值3000元為由,在給丁坤2000元后逃離現場。
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2008年2月29日,湘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引誘介紹賣淫罪”判處丁坤有期徒期4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今年2月10日,該法院以同樣罪名,一審判處謝友良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00元;以犯強奸罪,判處劉衛華有期徒刑3年。
一審宣判后,謝友良與劉衛華不服,以原審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提起上訴。對此,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謝友良參與引誘、介紹女學生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引誘、介紹賣淫罪;劉衛華明知受害人楊某不愿意與之發生性關系,在其喪失性防衛能力時,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