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能滿足丈夫性需求 花錢為丈夫找小姐獲刑
環球時報消息 淮安楚州女子于紅(化名)一直在楚州城區某浴室做修腳工,今年2月份一天晚上,由于她身體不“方便”不能滿足其丈夫要求,她竟打電話“請”浴室小姐黃芳(化名)到家中為其丈夫服務。此后她又多次請黃芳到家“服務”。4月初,黃芳“供職”的浴室被群眾舉報涉黃被查處,于紅的荒唐行徑也隨之暴露。案發后,于紅的丈夫因嫖娼被公安機關罰款5000元,而于紅本人也因介紹賣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今年2月18日,于紅在外打工的丈夫回到家中,由于她身體不方便而沒能滿足丈夫的要求。但此時,丈夫竟向她提出一個要求:“給我找一個小姐來,你要不給我找,我就自己出去找了!”聽到丈夫這個要求,于紅雖然生氣,但她也害怕丈夫真的出去鬼混,心想還不如自己幫他去找一個,也便于自己“控制”局勢,于是她想到了她打工浴室里的小姐黃芳。在電話里,她告訴黃芳自己一個朋友想找個小姐,讓其去服務一下。為免得日后麻煩,她沒敢告訴黃芳,要去服務的對象是自己的丈夫,并且在電話里于紅和黃芳講明,不要向服務的客人要錢,費用由她來支付。談妥之后,于紅便到浴室將黃芳帶到家中,而她自己則站在樓下等候。
3月份,黃芳所在的浴室生意有點清淡,手頭也開始拮據起來。正當她為沒錢用發愁時,突然想起上次應于紅邀請,出去為其“朋友”服務,至今于紅還沒付一分錢。于是,她在浴室找到于紅,稱想向其“借”200元錢,此時的于紅身上雖然有錢,但因為平時迫于丈夫的淫威,她還是趕緊回家將此事告訴丈夫。她的丈夫心知肚明,這是黃芳在要上次的服務費,于是告訴妻子“要‘借錢’就讓她再來為我服務一次,否則免談”。
為怕事情敗露,于紅不得不硬著頭皮再次“請”黃芳上門為其丈夫服務。事后,于紅將200元錢“借”給黃芳。此后,應丈夫要求,她又多次自己花錢將黃芳“請”到家中為丈夫服務。
昨天上午,得知自己不但被判處緩刑還要交罰金,于紅始終不明白:自己“好心”找小姐為丈夫服務,為何惹來這么大麻煩?
專家觀點PK:荒唐妻子是不是在犯罪?
對于紅的判決結果,在法律界也有正反兩方不同看法。
正方 構成介紹賣淫罪
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季秀平院長:于紅丈夫嫖娼屬違法行為,而于紅本人介紹小姐為丈夫“服務”,屬犯罪行為,所以法院判決并無不妥之處。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于紅夫妻倆的行為都會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對以后的夫妻生活也難免會產生影響。季院長認為,于紅的家庭屬于典型的男子當家的家庭,有可能存在于紅丈夫對于紅實施軟暴力的行為,這就導致于紅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受控于丈夫,而她本人又無處訴說。所以他建議,家庭婦女在受到家庭軟暴力或者家庭暴力時,應盡早到婦聯等部門求助。
反方 治安處罰即可
中國法學會會員、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茂通律師:該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介紹賣淫。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介紹賣淫罪,值得商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劉茂通律師指出,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在刑法規定介紹賣淫罪的同時也明確把介紹賣淫規定為一種行政違法行為,符合一定情節的才能依法給予刑事懲處。
劉茂通律師認為,介紹賣淫罪是指為賣淫人員向嫖客介紹的淫媒行為,表現為替賣淫者尋找、招攬、介紹嫖客,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一般來說,介紹賣淫者是直接為賣淫人員服務的,有的甚至是受雇于賣淫人員,從賣淫人員那里收取介紹費或借助其他方式獲取利益。劉茂通據此認為,本案件中,被告人正處在月經期,而老公的性欲又十分旺盛,由于身體條件的限制又無法滿足其性需求,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身體健康,又不想傷害與丈夫的感情,才不情愿而為之。此案件中被告人不僅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相反還出資。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劉茂通律師表示,被告人的這一行為不具備介紹賣淫的營利性、固定性和經常性等特點,是偶發的,主觀惡性小,不構成犯罪,應該以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