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納替哥哥籌錢挪用公款7130萬
信息時報訊 輪胎公司的女出納員邱某玲,為了幫開公司的哥哥籌集資金,偷偷挪用所在公司的公款7130萬元,至案發時為止共有4600余萬元迄今未還。昨日,兩人被指控犯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邱某玲是廣州某輪胎公司財務部出納員。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她受哥哥邱某凌指使,利用自己的身份,擅自挪用公司銀行承兌匯票24張,共計人民幣2955萬元,提供給邱某凌在長沙經營輪胎公司。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邱某玲又先后15次擅自挪用公司公款4175萬元,電匯給邱某凌所在的幾家公司經營使用。
在此期間,2008年2月,邱某玲和邱某凌共謀,由邱某凌偽造中國銀行人民幣322.626萬元電匯憑證傳真給邱某玲所在公司,騙取該公司相應價值的輪胎。隨后,邱某玲則使用偽造的中國工商銀行特種轉賬貸方憑證虛假入賬,將自已所在公司價值人民幣322.626萬元的輪胎據為己有。
巨額資金屢屢被挪用,公司卻一直沒發覺,原因在于在兩人挪用新一筆的公款的同時都將之前挪用的空缺還上。至案發前,他們已經歸還了2515萬元被挪用的公款。兄妹倆利用這樣的把戲,將資金在兩個公司之間暗中流通。然而法網恢恢,最終東窗事發,兄妹倆于2010年1月、6月相繼被捕。
法庭上,邱玉玲對于指控供認不諱。她不停用袖子擦眼淚,并表示之所以挪用公款全都是為了哥哥。但她同時辯稱,那322.626萬元不應該認定為貪污,應該算作挪用公款。邱某玲說,她曾要求哥哥盡快將貨物銷售出去,把錢還上,但由于冰災等原因,貨物未能售出,才導致這筆錢沒有及時還上。對此,檢察機關當庭表示,那322.626萬元完全符合貪污罪的標準。
檢察機關表示邱某玲有自首情節,依法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而邱某凌曾在2000年因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于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