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綁架富二代勒索300萬獲刑11年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26歲的朱立成伙同其他3人,將16歲的“富二代”小強(化名)綁架,并向其父索要300萬元贖金。昨天記者獲悉,房山法院認定朱立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其余3人另案處理)。
小強是房山史家營鄉人,因為父親幾年前開過煤礦,家境很富裕。朱立成是內蒙古人。2007年7月,小強與朱立成在房山一家飯館認識,此后兩人聯系過幾次。閑聊中,朱立成看出小強家境富裕,便起了歹心。
2007年10月中旬,囊中羞澀的朱立成又想到了小強,便約來鄒民等3個同伙,準備綁架小強。隨后,朱立成等人在內蒙古租了一輛車開到北京,并約小強出來玩。不料,小強屢次推脫。此后,朱立成等人又想出了投放安眠藥等辦法,但始終未能得逞。同年10月31日,朱立成等人終于將小強從房山騙到密云后綁架,并打電話向其父索要贖金300萬元,并威脅稱“不許報警,否則別想再見到孩子”。掛掉電話后,小強的父親立即報警,并按警方要求穩住了朱立成。
事發后,朱立成等人將小強帶到內蒙古,拘禁在一名村民家中。第二天,小強趁看守人熟睡之機逃出,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幾天后,在小強的指認下,警方將其中一名綁匪鄒民抓獲。2010年10月19日,朱立成被抓獲歸案。
庭審中,朱立民稱,當時對小強的家人說的敲詐勒索的狠話,就是為了嚇唬他們一下,“我對不起小強對我的信任,我認罪!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朱立成結伙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他當庭自愿認罪,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為此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