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拐17年向人販子索賠17萬 遭法院駁回起訴
據廣州日報 按規(guī)定 原告在刑案審結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法院應不予受理
1993年,年僅6歲的甘林在廣州火車站附近被人販子拐走。2009年,他終于與親生父母相認。人販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事后,甘林與父母一起再訴人販子,索賠17萬元精神損失費。昨日,該訴訟被廣州市海珠區(qū)法院一審駁回。甘林一家表示將要上訴。
甘林和父母一起向人販子索賠17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同時,還要求索賠28元的新衣服錢——因為這件新衣是甘林的媽媽買給他的,他第一次穿上新衣的當天便被拐走。
法院認為,人販子邱文龍的犯罪行為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三原告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院應不予受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邱文龍賠償精神損害損失費17萬元,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賠償衣服的損失28元,邱文龍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該案100元的受理費則由甘林一家承擔90元。
對這個判決,甘林的母親楊治芳當即表示難以接受:“孩子與我們骨肉分離17年,這17年,我們到處尋找,不知道孩子是死是活,這樣的煎熬是外人沒法體會的……這樣子判,好像我們受害者就應該受害一樣!”甘林和父母都表示將會上訴。
對此,代理律師蔡險峰認為,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應適用《侵權責任法》。其中第22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蔡險峰還說:“現在有一個現實,公訴以后再提民事賠償很難,好像判了刑就夠了。但受害人的損失,卻難以補償。如果判決要人販子賠償,今后犯罪分子再做這些事時,就不僅要考慮坐牢風險,還要考慮賠償責任! (記者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