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男被兩車撞擊后死亡 一車逃逸責任認定成難題
- 事件還原
參加親屬喪事
醉駕摩托被撞
據山東商報 “龍口市龍口經濟開發區鄒劉村路口北處,一輛轎車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有人受傷。”3月6日晚20時42分,龍口市110指揮中心記錄下了這樣一條報警記錄。
根據現場勘查及目擊者證言,交警周凡向記者還原了當晚的情形:38歲的鄭林玉從黑龍江來到煙臺參加親屬喪事,3月6日晚酒后駕駛摩托車,載著名叫羅萬金的人外出時發生車禍。“先是一輛白色轎車與鄭林玉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肇事轎車逃逸;很快翟啟泉駕駛另一輛轎車進入事故現場,與受傷躺在地上的鄭林玉相撞,致鄭林玉再次受傷。”停車后,翟啟泉撥打了報警電話。
救護車趕到事故現場后,鄭林玉被送往龍口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應該還沒到醫院,醫生就說他不行了。”鄭林玉在煙臺的親友趙成對記者說。
龍口市公安局出具的尸檢鑒定表明,鄭林玉“系車禍致顱腦并內臟損傷死亡”。另一份報告則顯示,在鄭林玉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0mg/100ml,大大超出80mg/100m1的醉駕標準,證明鄭林玉事發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
是一起
還是兩起事故?
A
- 爭議焦點
B
到底誰的責任更大?
C
一起侵權事故
兩個侵權主體
“從交警對事故的認定而言,這應該算作是兩起交通事故,但對受害人鄭林玉而言,這又應該是一起侵權事故,只不過有兩個侵權主體。”詳細查看了這起交通事故的材料之后,濟南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博士楊士林介紹說。
楊士林解釋說,前后兩個事故認定看似矛盾,其實符合邏輯。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鄭林玉駕駛機動車與逃逸的第一輛車發生事故,逃逸車輛擔負主要責任,該認定合情合理。
“可以這么說,第一起事故為第二起事故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果翟啟泉謹慎、低速駕駛,應當能夠避免第二次事故的。然而,結果卻相反。”在楊士林看來,在第一起事故中,鄭玉林駕駛摩托車,與逃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均是機動車;第二起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傷倒在地上的鄭林玉已經由機動車駕駛人變為了行人角色,“交警部門認定翟啟泉在撞上鄭林玉的事故中負全責,也有道理。”
據楊士林介紹,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民事侵權的各種情況,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侵權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類型,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當兩個侵權主體共同侵權,且責任分不清時,雙方視為連帶責任。“這也意味著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專家說法
- 事件進展
龍口市交警部門出具了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將鄭林玉被兩輛車撞擊的過程認定為兩起交通事故。但第二輛車的駕駛員翟啟泉認為這更應該是一起事故。
在兩份認定書中,記錄的兩次撞擊發生的時間分別為“20時30分許”和“20時40分許”。辦案民警周凡向記者介紹說,這只是一個概括時間,“事發時,誰也不可能去準確記錄。”有著二十多年交通事故處理經驗的龍口市交警大隊指導員欒明國也認為,這的確是兩起交通事故。
而坐在鄭林玉所駕駛摩托車后座的羅萬金事后曾在一份筆錄中表示,“第一輛車撞后不到一分鐘,第二輛車就來了”。對此翟啟泉認為,鄭林玉車禍死亡是“兩車撞了一個人”,應該算作是一起事故。“第一輛車不把死者撞到的話,我也不可能再次撞到他。如果要對死者進行賠償的話,我最多承擔一半,甚至是次要責任。”
對交通事故案件有著豐富代理經驗的山東元華律師事務所郭海泉律師認為,“可能當事人容易誤認為是一起事故,其實龍口交警大隊按兩起事故進行責任認定的做法是對的。盡管間隔時間很短,但這就是兩起事故。”
哪輛車
造成了致命傷?
按照翟啟泉的說法,事發當晚他的車速在每小時40-50公里,事發地段100多米范圍內沒有路燈,且對面過來的車,車燈太亮,刺的眼睛看不清前方狀況。“當時就感覺車子‘咯噔’了一下,不知道是不是撞到了人。”
翟啟泉告訴記者,雖然龍口交警大隊認定他在第二起事故中負全責,但并沒有認定他對鄭林玉的死亡負全責。如今鄭林玉家屬向其要求的賠償金實際上是全額的死亡賠償金。翟啟泉說,死者家屬要求的賠償金是四十多萬,按照翟啟泉咨詢律師的情況看,這些錢就是法律規定的全額死亡賠償金。
4月2日,翟啟泉委托律師向煙臺交警支隊提交了復核申請書。翟啟泉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受害人嚴重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多項規定,倒在公路上,且第一輛肇事車逃逸,也未能在事故現場及時置放警示標志及積極搶救人員。這是一起連環事故,應在同一認定書中認定三方責任。
對于交警部門認定的二次事故中翟啟泉負全責,甚至連鄭林玉的親友趙成也認為“也不一定正確”。趙成向記者坦言:“實話實說,鄭林玉也有過錯,第一輛車逃逸了責任更大。可一個死了一個跑了,我們怎么辦?”
從3月9日開始,死者鄭林玉的家屬就開始與翟啟泉就死亡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一直沒有達成一致。
3月31日,龍口市交警大隊分別出具了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00107號認定書認定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車輛負主要責任;醉駕、無牌、無證且未帶頭盔的死者鄭林玉負次要責任。第00111號認定書則認定再次撞傷鄭林玉的駕駛員翟啟泉負全部責任,死者鄭林玉無責。
4月2日,翟啟泉委托律師向煙臺交警支隊提交了復核申請書。請求對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第0011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撤銷該認定書。并對該事故中形成的原因及申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
4月13日,鄭林玉家屬在龍口市人民法院對翟啟泉提起訴訟。翟啟泉表示,截至6月5日,自己仍未收到法院傳票。他介紹說,因為對方提起訴訟,按照相關規定,自己提請的復核申請已被終止。
死亡賠償協商
至今沒有結果
尸檢結果表明,鄭林玉頭部及胸廓出現損傷、塌陷、變形等。交警部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無奈地表示,因為第一輛車逃逸,所以究竟是哪輛車造成了這些致命傷,以現在的技術手段,他們難以確定,“就是公安部的專家來了也沒有把握”。
但第二次撞傷鄭林玉的駕駛員翟啟泉委托煙臺市交警支隊,在3月18日對其所駕車輛及死者出事故時所穿衣服,進行了車輛痕跡檢驗。檢驗結論表明翟啟泉車輛與死者的撞擊印壓部位為左大腿處,此外“車下護板右前部位、左前部位及轎車后橋右端前平面下邊緣的摩擦痕跡是與被檢的鄭林玉褲子刮擦接觸形成”。
據此,翟啟泉認為此檢驗報告書,說明自己并未撞擊到受害人的要害部位,只是撞到倒地的鄭林玉大腿部分。翟啟泉的委托律師認為從尸檢報告的結論來看,造成受害人死因的直接原因與翟啟泉無關,死因系第一輛逃逸車所致。“第一輛肇事逃逸車輛,與受害人駕駛無證、無車牌的摩托車猛烈撞擊致受害人身體騰空后,頭部及身體落地撞擊倒在地面上,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對于翟啟泉的這一說法,有民警表示,該檢驗報告書檢驗的主要是第一撞擊部位,撞到腿部不代表未傷到其他部位。鄭林玉的家屬也向記者質疑說:“如果只是簡單撞擊的話,翟啟泉車下護板怎么會與鄭林玉的褲子有刮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