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初中生被錯關221天 檢察院給8萬元封口(圖)
其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因為這兩個男孩在法庭上翻供,先后兩次撤回起訴、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直到2006年歲末的最后一天,當地檢察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由決定不起訴。
兩名涉世未深的初中生雖然被釋放,卻仍然是有罪之人。
他們的親屬到處奔波,上級檢察機關最終認定:這兩個初中生實施搶劫犯罪的主要證據不足。
洗清了不白之冤后,他們就被錯誤羈押221天等為由索賠各項損失合計20萬元,但當地檢察院拒賠一分錢。上級檢察院決定由當地檢察院賠償2.1萬余元。后當地檢察院決定再給予每戶救助款5.8萬元,但前提是書面承諾“保證不再為此案向任何機關單位進行申訴和信訪上訪”。
7個多月的牢獄之災結束了,但這個冤案對他們造成了傷害,在他們的心里刻下了深深的烙印,令他們至今未能釋懷。
當年的兩個未成年人,如今已經是成年人了。近日,他們向本刊反映了此事,“對于我們來說,這段屈辱的經歷猶如一場刻骨銘心的噩夢,一輩子都不會忘記!
疑似“搶劫”反反復復,兩初中生被羈押221天終獲釋
周宏偉,1990年8月23日出生;周強,1991年4月12日出生。案發時,兩人均系平湖黃姑鎮中學學生,15周歲的周宏偉讀初三,14周歲的周強上初二。
2006年3月7日,幾名警察突然來到學校,將正在上課學習的周宏偉、周強帶到黃姑派出所,說他們是搶劫村里的小店的作案人。
平湖市公安局經偵查,于2006年3月12日以涉嫌搶劫罪對周宏偉、周強取保候審。
2006年4月5日,公安局偵查終結“周宏偉、周強搶劫案”后,向當地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4月10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5月12日,法院開庭審理。兩個孩子在法庭上當眾翻供。
5月16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5月23日,即檢察機關將案子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當天,公安局立即對周宏偉、周強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關到了看守所。
6月28日,經檢察機關批準,公安局對周宏偉、周強執行逮捕。
7月19日,公安局補充偵查終結,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8月9日,檢察院又一次向法院提起公訴。
9月5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9月17日,檢察機關再次撤回起訴,并于一個月后又一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11月13日,公安局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周后的2006年11月20日,檢察院又一次將周宏偉、周強提起公訴。
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2005年12月30日18時許,周宏偉、周強經事先商量,攜帶水果刀至本市黃姑鎮韓苗村胡家濱六號橋丁永根開設的商店,采用持刀威脅等手段,從店內劫得現金170余元及“石林”牌、“五一”牌等香煙30多包,共計價值人民幣300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周宏偉、周強的行為均應以搶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周宏偉、周強犯罪時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12月11日,法院又一次開庭審理。周宏偉、周強及其家人親戚認為,經過這么多次的審理,早已真相大白,接下來法院肯定會宣告無罪。
12月22日,檢察院又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
12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
12月29日,檢察院決定對周宏偉、周強不起訴。
同日,周宏偉、周強獲釋,恢復了人身自由。
這一天,距離“搶劫案”發生剛好是整整一年。
這年的暑假,他們是在看守所里度過的。
周宏偉、周強被釋放回來那段時間,別人跟他們其中之一打招呼,說的都是:“你放出來了?”還有人猜測,他們能出來是因為家里花了不少鈔票疏通關系搞了監外執行。
因為這個案子,兩個孩子的學業被荒廢,精神上受到了不小的打擊。精神壓力過重的周宏偉,無心在本校學習,轉校至別的學校勉強就讀。周強更是神志恍惚,休學在家,一度自閉,郁郁寡歡。
兩份“不起訴決定”:從“犯罪情節輕微”到“認定搶劫犯罪主要證據不足”
讓周宏偉、周強以及他們的家人十分郁悶的,倒不是因為不明真相的人們的猜測、議論,而是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平湖市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與該院最后一次(2006年11月20日)提起公訴的內容一模一樣。
檢察機關在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周宏偉、周強劫得財物數額較小并已退還,且犯罪時均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系在校學生,犯罪情節輕微”。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周宏偉、周強不起訴。對應的條款是:“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按照檢察院的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周宏偉、周強雖然被不起訴,獲得了人身自由,但仍然是戴罪之身,只是“犯罪情節輕微”!安怀蜂N這份決定書,就要背一輩子的黑鍋。”這個法律文書讓周宏偉、周強及其父母親等人非常不滿,感覺人格尊嚴被踐踏。
2006年12月31日,周宏偉、周強不服不起訴決定書,向平湖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2007年2月12日,平湖市檢察院作出了復查決定書,決定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周宏偉、周強仍然不服,以沒有作案為由,向嘉興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2007年6月15日,嘉興市檢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認為:本案依照現有證據,認定周宏偉、周強實施搶劫犯罪的主要證據不足;平湖市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對周宏偉、周強做出不起訴決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據此,嘉興市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之規定,決定維持平湖市檢察院對周宏偉、周強做出的不起訴決定。
嘉興市檢察院糾正了平湖市檢察院的錯誤做法。
“關了不能白關,必須得給個說法。”2007年12月3日,周宏偉、周強向平湖市檢察院提出申訴,分別要求賠償被錯誤羈押221天以及律師費、車旅費、精神損失費、學業損失費、家人誤工費等各項損失20萬元。周宏偉的索賠項目構成中,還包括在羈押期間得病得不到及時治療釋放后復發的醫療費。
2008年1月11日,平湖市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以賠償申請人周宏偉、周強故意作虛偽供述為由,決定不予賠償。檢察院認為,賠償請求人周宏偉、周強因為涉嫌搶劫一案由平湖市公安局偵查,本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期間多次訊問周宏偉、周強,二人均作有罪供述,其行為系作虛偽供述,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以賠償。
周宏偉、周強不服,向嘉興市檢察院申請復議,稱其沒有搶劫作案的行為,也沒有故意作虛偽供述,要求給予刑事賠償。
2008年4月3日,嘉興市檢察院作出了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平湖市檢察院以“賠償請求人作虛偽供述”為由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該院決定,撤銷平湖市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由平湖市檢察院按2007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每日99.31元)分別賠償周宏偉、周強被錯誤羈押221天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21947.51元;賠償請求人的其他賠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賠償。
嘉興市檢察院再一次撤銷了平湖市檢察院作出的錯誤決定書,這個結果讓周宏偉、周強的家人感到欣慰。但與此同時,錯誤羈押221天,賠償2.1萬元,這個賠償數額讓他們無法接受。為了還兩個孩子一個清白,他們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了。精神上的折磨自不必說,他們放棄了工作,到處奔波,經濟上的損失巨大。
他們決定與檢察院打官司。2008年4月29日,周宏偉、周強向嘉興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平湖市檢察院賠償。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周宏偉、周強以賠償義務機關平湖市檢察院已支付賠償金等為由提出撤回賠償請求的申請。
好端端的為什么要申請撤回賠償請求?原來卻是另有隱情。
原來,周宏偉、周強及其家人在向嘉興市中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過程中,還進行了上訪。經多方做工作,2008年10月6日,周正平(系周宏偉的父親)、周中華(系周強的父親)分別在平湖市檢察院打印好的《息訴罷訪承諾書》“承諾人”一欄簽了自己和兒子的名字。承諾的主要內容是:周正平、周中華及其兒子自愿向嘉興市中級法院申請撤回國家賠償案,周正平、周中華接受嘉興市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為周宏偉、周強申請國家賠償,周正平、周中華多方上訪而放棄了工作,現家庭經濟十分困難,請求給予困難救助;在收到58000元救助款后,周正平、周中華及其兒子保證不再為此案向任何機關單位進行申訴和信訪上訪,如有反悔,承諾人保證全額返還救助款。
這5.8萬元“救助款”連同2.19萬余元國家賠償款,兩個家庭實際分別收到8萬元。
嘉興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賠償請求人周宏偉、周強要求撤回賠償請求,理由成立。2008年10月27日,該院決定準予周宏偉、周強撤回賠償申請。
回憶起5年前的情景,周宏偉、周強仍然心有余悸,“一輩子都不會忘記!
昨日,記者在平湖隨機采訪時,不少市民表示聽說過這個案子。由此可見當時的影響之大。“個別政法機關為了保所謂的面子,有錯不糾,且一而再再而三地掩蓋錯誤,這是十分危險的。面子重要還是公正重要?”昨日,一位接近此案的法律工作者對記者表示。
近年來,周宏偉、周強及其家人一直在以多種形式反映問題,要求依法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以此警示廣大政法干警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讓他們不解和不滿的是,至今無人因此案受到處理。
昨日下午,記者分別與平湖市公安局、檢察院取得了聯系,均被告知需向領導匯報后才能答復記者是否接受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