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救77小時不治身亡 因超48小時未定工傷
丈夫離去,鄧智云傷心至極。
兩個年幼的孩子,尚不知爸爸永遠離開了他們。
兩個年幼的孩子,尚不知爸爸永遠離開了他們。
在普通人看來,一個人停止呼吸,就意味著生命的終結。但劉海在被搶救到35小時時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機“呼吸”了42小時,直至被搶救到77小時時宣告死亡。那么,劉海是在被搶救到35小時那一刻死亡的嗎?還是在搶救到77小時那一刻死亡的?而對劉海死亡時間的認定,直接關系到一筆巨額賠償,這一案例也再次引發人們對死亡界定的爭論。
A 搶救35小時停止呼吸
2010年8月4日,深圳市福田區的鄧智云和往常一樣,一大早起來就忙著帶孩子做家務,丈夫劉海則去上班。自六年前生下一對雙胞胎后,鄧智云就成了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婦,生活雖過得簡單卻很溫馨,但這種簡單而溫馨的生活卻很快被打破。
當天中午,剛吃完午飯的鄧智云手機響起,來電顯示是丈夫的電話號碼,但電話里卻傳來一個急促的聲音:“嫂子,快,快,快來醫院,海哥在搶救……”鄧智云聽出打電話的是丈夫工友的聲音,她來不及多問就趕往醫院,可鄧智云怎么也沒有想到,剛到醫院就聽到丈夫病危的消息。
醫生告訴她,經過CT檢查,發現劉海腦內左側有大量出血,已經處于深度昏迷狀態,而且左側瞳孔已經散大,生命臨近垂危狀態。鄧智云當即蒙了,丈夫早上從家里走的時候還好好的,才過了幾個小時怎么就生命垂危了?
“感覺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不是真的,好像在夢中一樣。”鄧智云無法相信眼前的事實。緊接著,醫生拿來手術單告訴她,搶救劉海的唯一辦法就是馬上手術,把劉海腦內的積血清除。丈夫被推進了手術室,她焦急地等待著,祈禱丈夫能轉危為安。
8月6日晚,在搶救35小時后,醫生遺憾地告知:“由于患者腦內血梗塞,致使自主呼吸停止。”
B 家屬被要求自付搶救費
“呼吸停止,就意味著死亡。”等待35小時卻等來這樣的噩耗,鄧智云傷心至極。醫生并沒有放棄救治,告訴她:“呼吸停止了,但心臟還在跳動,血液還在運行。如果能再給患者供氧,就還有生還的可能。”辦法就是,必須用呼吸機來代替呼吸功能。醫生的話立刻讓她心頭一亮,再次點燃了她的希望。
就這樣,借助呼吸機的力量,劉海又開始了“呼吸”。所有的人都希望劉海能夠奇跡般地蘇醒過來,但在再次搶救42個小時后,醫生遺憾地搖頭,奇跡終究沒有出現。
8月7日17點50分,劉海被宣告死亡。深圳市福永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記錄:劉海系“左顳頂部自發性腦內出血”死亡。至此,劉海經過77小時的搶救,未能重生。
“我覺得整個世界都要塌下來了。”劉海的離去對鄧智云和家人是一個極大的打擊。鄧智云一面承受著失去丈夫的傷痛,一面還要強裝著笑臉回答孩子的問題,說“爸爸出差了”,而每每看到孩子學寫“爸爸”二字的時候,她心如刀絞。然而,令傷痛中的鄧智云未曾料到的是,接下來她還將面臨一個丈夫搶救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
丈夫的后事剛料理完,鄧智云就接到了醫院催交醫藥費的通知。主要原因是,丈夫的死亡未被作為工傷對待,費用要求由家屬自付。這是她始料未及的。
C 未被認定為工傷
劉海,先進半導體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在公司工作近9年。
“他最后離開是在工作崗位上,我覺得這應該是工傷。工傷怎么會讓家屬付醫療費呢?”接受采訪時,鄧智云不斷地重復她心中的疑惑。
那么,劉海是在什么情況下發病?他的死亡為什么不是工傷?記者找到了劉海生前的工友了解情況。
一位工友向記者講述了劉海病發的過程:“中午12點多,下班后我跟他一起去公司食堂吃午飯。吃飯的時候,他說心里有點不舒服就先走了。沒幾分鐘,我吃完飯走出飯廳的門,就看到他倚靠在樓梯邊的墻上。我趕緊扶他,叫他名字,但他沒有回答。”工友說,見劉海不省人事,就趕緊把他送到醫院。
“這樣的情況發生在工作范圍、工作時間,在工作場合發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工傷,劉海應該是工傷。”工友們認為。
鄧智云與丈夫的工友們的看法相同,就找到丈夫生前的公司詢問。公司答復說已經給所有員工購買了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至于劉海能不能享受保險待遇,是不是工傷,應由她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申請,經社保部門調查認定后才能確定。
隨后,鄧智云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認定丈夫工傷的申請。8月20日,鄧智云拿到了結論書:“認定劉海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這是我沒想到的。”這份非工傷“認定書”意味著鄧智云要自付丈夫搶救的醫藥費,還意味著她將得不到一筆大約20多萬元的保險賠償金。鄧智云不明白,為什么劉海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病發死亡不算工傷?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的依據又是什么?
帶著這個問題,記者前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采訪。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劉海因為不符合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這一條件,套不上工傷認定條款,所以無法獲得工傷賠償。“也就是說,條例所規定的48小時這個界限是不能超越的,劉海是被搶救到77小時時死亡的,所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對此,鄧智云和丈夫的工友們感到十分不解:48小時的規定有什么科學依據?劉海的確是在工廠病發導致死亡,為什么還要有一個時間界限呢?難道依靠呼吸機延續生命,要成為被認定工傷的門檻和障礙?即便有48小時的規定,在搶救到35小時時就停止呼吸也不能認定為死亡嗎?如果不用呼吸機搶救,豈不就成了工傷?他們期待得到能令他們滿意的回答。
D 48小時規定,將死者擋在工傷之外
為了維護丈夫享有的工傷保障權利,鄧智云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變更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劉海非工傷的認定結論。
2011年1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劉海從入院到死亡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由,一審判決鄧智云敗訴。
依靠呼吸機延續生命,卻失去了工傷保險條例所給予的保障,鄧智云的遭遇引起了人們對劉海死亡界定的關注:究竟劉海在被搶救到35小時自主呼吸停止算死亡,還是依靠呼吸機搶救到77小時才算死亡?工傷保險條例如此認定死亡,標準和依據是什么呢?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勞動網首席顧問左祥琦。
“死亡的認定時間應該是以脈搏、呼吸、心臟都停止并且瞳孔放大為準,劉海在被搶救到35小時時,心臟還在跳動,脈搏停止也好呼吸停止也好,如果經過搶救活過來,這些就都有了,死亡當然是在搶救到77小時時那一刻。”左祥琦這樣認為。
對于判決,一些法律從業人士也表達了不同看法。有人說,工傷的本意是對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按這種規定,48小時內人死了算工傷,48小時后死了反而不算,這樣的規定太荒唐。況且,每個人的身體狀況存在差異,48小時不應該作為一般因工死亡的標準。還有人認為,對于48小時的限定,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應視個案具體分析,或者對有關條款作出“例外規定”。
對于工傷保險條例對死亡的認定為什么要限定為“48小時”,左祥琦解釋說,這是經過走訪醫院或者分析統計數字得出來的結論。“比如有些人經搶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沒有這一時間界定或其他附加條件,這種情況也要被認定為工傷,結果會無限制地擴大工傷保險范圍,工傷保險基金就有可能被擠占。”
E 死亡前超負荷加班三個月未被考慮
鄧智云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遞交了新的證據。鄧的代理律師袁志華認為:“規定48小時死亡時間,這個死亡與工作的關聯度有多大?這是應當考慮的第一個原因。另外,對于加班加點的情節,在認定過程中并沒有被考慮進去。因此這樣作出的認定結論不夠合理。”
鄧智云向法院提交的新的證據是丈夫死亡前三個月的加班工資條,工資條顯示劉海前三個月的加班時間分別為:93小時、82.5小時、128小時。袁志華認為,法律法規是維護勞動者利益的,更應該人性化執法。就劉海的情況看,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作時間指的是正常情況下工作,但劉海連續三個月超負荷加班加點,致死原因與工作時間存在關系,不應受48小時之規定限制。
那么,劉海病發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此前三個月的超負荷工作與他突然病發是不是有直接關系?劉海的主治醫生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患者傾向于腦血管畸形,這是先天的,工作強度、疲勞、情緒激動等,由某些因素造成顱壓升高或血壓過高,可以造成出血。所以,病發是多因素的,無法確定是哪一種。”
3月24日,該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也就是說,“法規對工傷已作出了有利于勞動者的寬泛解釋,但是劉海案首先應區分工傷和醫療,醫療是自身疾病,應該自己承擔后果,工傷是他人沒有履行義務而導致傷害甚至死亡,如果法律規定是有彈性的,我們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規定很明確,我們應該依法行政。”
目前,法院尚未對此案作出判決。